一审败诉后黎元君律师支持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锦行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元君,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永坤,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XXX,辽宁省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省凌海市大有农场。
法定代表人XXX,该场场长。
上诉人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08)锦黑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08)锦黑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略)
审判员 (略)
审判员 (略)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