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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和解未果黎律师代理起诉某省政府一审胜诉(二)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续(二)

促使和解未果黎律师代理起诉某省政府一审胜诉

X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X行初字第21

 

 

3)改变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事实。虽然原告在刚开始使用土地时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要求,但从200429XX城国土罚字(2004)第260号行政处罚后,就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补办用地手续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收取了原告的罚款后,又收取了造地费、有偿使用费等费用、XX政土字[2006]546号的批复、XX政土字[2006]179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2006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X城土预字(2007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而被告XX省人民政府XX政复决字[2008]56号却认为“申请人要取得该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律程序进行。”其否定原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补办、征收土地等行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2.遗漏审查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请求的依据。被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政复决字[2008]56号根本没有对原告责令XX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是在决定部分早早作出“本机关不予支持”的结论。(1)“国发[2004]28号”规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四部分规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2)行政机关依照国发[2004]28号文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2004211XXXX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原告世展XXXX)有限公司收取了包括有偿使用费在内的828584元规费。XX市人民政府于200863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二条第(一)项答复:“申请人所述费用,是XX区为申请人拟占用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时收取的造地费、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而不是土地出让金。”XX区收取原告的所谓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有什么本质的差别?(3XX政地发[2006]197号包括了原告建设工业项目。XX市人民政府XX政地发[2006]197号《关于XX2006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注:原134号为笔误)内容包括了原告的城市建设工业项目。(4XX政土字[2006]1793号批复包括了原告项目。因被告XX省人民政府未提及和审查《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2006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X政土字[2006]1793号文件(以下称XX政土字[2006]1793号),而原告只是在XX市人民政府答复书中才知道该文件的存在。该答复书第三条第二自然段后部分称,“20069月争议土地被依法征收,200612月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争议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XX区政府因土地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未向申请人供地。”而XX政土字[2006]1793号就是于20061230作出的。(5)原告项目通过了XX城土预字(200746号预审意见。XX城土预字(200746号中“预审意见”栏写道:“本宗地经X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XX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等规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职责。而被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政复决字[2008]56号却遗漏了对原告至关重要的复议请求的实质性审查,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根本性的损害。3.原告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原告项目申请的事项是在法律规定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列。原告自200429XX城国土罚字(2004)第260号行政处罚后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补办手续,而被告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及其XX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了许可原告申请使用土地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XX政复决字[2008]56号在“本机关认为”中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X国土资源分局虽然对世展XXXX)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是该争议地块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为居住用地。”XX城土预字(200746号的预审意见已经非常明确:本宗地经X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XX市人民政府怎么又会在XX政土字{2006}1793号批复后,认为原告项目等又不符合XX市城市规划了呢?即使争议地块不符合城市规划而把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那为什么又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通知原告并作出撤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XX省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应当知道《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其未依照该规定支持原告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4.XX政复决字[2008]56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XX省人民政府的XX政复决字[2008]56号改变了XX市人民政府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申请的地块从41.02亩改为27亩;否定了X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中包括原告地块项目的批复、改变了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土地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且遗漏审查XX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申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综上,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政复议字[2008]56号,判决被告XX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世展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相关信息;2.项目落户协议书,证明XXXX区惜福镇院后村村民委员会与宝峰(香港)有限公司就后者在前者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并设立世展XXXX)有限公司项目达成协议等;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被给予行政处罚;4.XX省代收罚款收据,证明诉争地块的使用权归世展有限公司;5.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和往来结算统一收据,证明原告缴纳了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6.XXXX区地震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通知书,证明诉争地块的使用权归世展有限公司;7.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关于转报“世展XXXX)有限公司”厂房核准的请示,证明相关手续已履行;8.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2006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X政土字[2006]1793号),证明该批复包括了本案诉争地块;9.地块地图,证明地块的具体位置;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XX城土预字(200746号),证明诉争地块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及诉争地块面积为41.02亩;11.XX市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明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供地结果公告,证明XX市人民政府认定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13.关于“世展XXXX)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国有工业用地(41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证明XX区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律规定给世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行使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权利;15.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书的意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有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权利;16.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08]56号),证明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将证据10中诉争地块面积由41.02亩变为27亩、改变了XX政土字[2006]546号包含原告争议地块的事实、改变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事实);遗漏审查XX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请求。

 

被告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世展公司提供的1-16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所要证明的内容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31124XXXX区惜福镇院后村村民委员会与XX(香港)有限公司签字《项目落户协议书》,协议确定XX(香港)有限公司在惜福镇院后村征用约41.02亩土地,设立“世展XXXX)有限公司”。200429XXXX区国地资源局作出XX城国地罚字(2004)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世展公司未经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院后村的土地为由,处以54692元罚款。2004211XXXX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世展公司收取了828584元的管理费、有偿使用费、造地费等。2004年上半年,XX市人民政府向被告XX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包括原告项目在内的《关于XX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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