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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57权证之谜(10)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57权证之谜(10

黎元君

   

1957年中山北路45号房地所有权证             

        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已于1952年1月25日被原杭州市人民法院以205号决定予以没收,并移交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执行。同春医院的41号、43号房屋已卖于陶仲侠。以此推理,同春医院房地产已经不复存在,在原杭州市中山北路上消失了;周思溥已不是中山北路41、43、45号的所有权人了。

    但奇怪的是,展现在笔者眼前的一份《房地所有权证》却是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于1957年9月颁发给周思溥的房地所有权证,宅地居然还坐落在中山北路45号。这与被没收的中山北路45号房屋一幢不是同一地点吗?

    这就引出一个已知的问题,即1952年1月25日205号决定没收的中山北路45号一幢的范围是否包含1957年颁发确定的宅地等。

    这个问题似乎与1952年被没收的45号房屋一幢没有关系,但,深入分析,却发现继原杭州市人民法院205号没收决定后面还有原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对205号决定的误解或者执行等方面的问题或错误。并且在50多年后的今天周祖伟先生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既然原杭州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1月15日作出了没收同春医院周思溥坐落在杭州中山北路45号一幢房屋,那依据生效的决定,从1953年1月15日以后起,该45号一幢房屋的所有权就与周思溥无关,其所有权应当为国家所有.这是法律等规定,但问题是:在杭州市档案馆里,确实查到原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57年9月颁发给周思溥坐落于杭州市中山北路45号的《房地所有权证》,这是从何而来的《房地所有权证》呢?从该证的真实性方面看,这的确是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谁伪造的。

    那产生该《房地所有权证》的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推测:第一,原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同春医院周思溥所有的45号一幢房屋的决定没有生效;

    第二,或该决定已生效,但因周思溥等反映情况后,引起原杭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而搁置起来而没有强制执行;

    第三,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发现问题而未执行人民法院的决定;

    第四,原决定所没收的是45号一幢楼,而没有包括宅地和一幢楼之外的其他平屋、披屋等;

    第五,其他原因。

    在提出以上推测的时候,笔者发现该《房地所有权证》登记事项土地一栏与房屋一栏的面积产生了小于原民国时期的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的情形。通过核实,1953年11月9日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向原杭州市人民法院征求是否对45号房屋一幢以外宅地没收函件。该函件写道:“经由你院以1952年财处字205号决定书将周思靖所有在杭州市中山北路45号房屋一幢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查中山北路45号房屋之基地为1 6,2258号及2258 1、2、3号,计宅地为0.154、0.058、0.048、0.144亩是否包括基地一并没收。……”

    1954年7月9日原杭州市人民法院院长XXX在对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函复中山北路41、43号房屋不予没收等》的函中答复:“又关于中山北路45号本院1952年财处字第205号决定书是限于没收房屋部分,宅地不计在内的,希你处接收时注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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