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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债权新说(9)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债权新说(9

黎元君

 

把周思靖给周子豪的一千元钱认定为反革命罪犯的钱,继而把周子豪这一千元钱赎回的同春医院作为反革命罪犯周思靖的财产而予以没收涉及到否定了父与子的赡养法律关系。当然,这种推论是建立在周思靖确是为孝敬或赡养周子豪基础之上的。

 

笔者认为,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周思靖以债权和占有同春医院股份的意思表示出资一千元的情形下,原杭州市人民法院对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予以没收是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我们已经知道,如果把周思靖这一千元钱定性为向周子豪赡养款项,那原杭州市人民法院是否还以周思靖出资赎回同春医院而没收45号房屋一幢?

 

本案对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予以没收的定性是实际为反革命罪犯周思靖所有。为什么应当是周思靖所有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呢?理由就是赎回同春医院的钱一千元为周思靖出资。 

 我们知道了债权债务关系法律知识,我们还知道了周子豪与周思靖、周思溥之间的父子关系。我们也知晓了周思靖与周子豪之间没有证据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我们还清楚了周思溥的同春医院里没有周思靖的股份等等。那怎么认定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是周思靖实际所有的财产呢?如果以周子豪从周思靖那儿取得的赡养费用为周思靖的债权的话,那是不符合法理的。 

 儿子孝敬或赡养父亲的社会现象,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就是权利义务关系;从法理方面,就是儿子拿钱给父亲是一种义务,父亲接受或享有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相对应的权利。儿子对父亲履行孝敬或赡养是义务,父亲要求儿子或接受孝敬、赡养是权利,结合本案而言,周子豪对周思靖享有要求履行赡养的债权;同时,周思靖向父亲支付赡养费是履行债务。 

 周思靖所谓出资一千元是履行债务,接受一千元的周子豪享受的是债权。但原杭州市人民法院把周思靖应当履行的一千元债务当作了一千元债权,继而把周思溥所有的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给没收了。 

 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描述,原杭州市人民法院把法律关系搞颠倒了,错误地理解了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已经就《规定》“实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父与子的抚养赡养关系”作了分析。认为原杭州市人民法院不能以周思靖的“本名、别名、堂名以及假借他人名义”的理由认定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为周思靖所有,也不能以该一千元钱为周思靖的债权而认定同春医院45号房屋一幢为周思靖实际所有;同时,周思靖是把这一千元给了其父周子豪,周思溥根本不知这些情况,赎回同春医院是周子豪帮助周思溥的行为。因此,当然不能认定周子豪的出资等于周思靖的出资。

 

这样的分析有些穷尽了《规定》的具体含义的味道。实际上,用不着这么罗嗦反复分析论证,但偏偏本案就是经过了55年的申诉还不能得到一个令当事人口服心服的定论。

 

周思溥先生、周祖伟先生等前赴后继地申诉,希望能得到纠正,还他们一个清白和公正,但,由于诸多因素而未能。周祖伟先生和夫人找到笔者,希望笔者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这良好的、正义公平的愿望。其实,笔者也不能保证周祖伟先生等实现申诉的目的。因为,律师是没有可以作出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那样的决定的权力的;律师要做的就是弄清楚本案的事实,收集相关的证据,运用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促使、建议有权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如果有权机关以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来否定律师的观点,律师也只能又以事实和法律为委托人继续服务,直到委托人放弃或实现目标为止。

 

这样说,给人以苍凉悲壮之感!或许会使人丧失维权的信心。不过,面对现实,你必须这样做好心理准备。话又说回来,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为委托人找出理由,影响有权机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能因为存在困难而不进行维权。事实证明,本案周家几代的维权行为就是基于事实和理由永不放弃!

 

律师帮助委托人维权,特别是50多年的历史案件,其难度是非常大的,路程是非常坎坷的。律师要尊重历史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作出的决定和处理;律师要找出问题的所在并要以理帮人,以理服人,以理促使和解或解决问题。

   

    本案除了205号决定存在诸多疑点而被认为是错误外,还存在扩大没收45号房屋一幢以外平屋、披屋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原杭州市人民法院没有关系,相反原杭州市人民法院函复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处时强调不能扩大没收范围。这些作法,显然是值得肯定赞扬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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