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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债权新说(8)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 债权新说(8

黎元君

 

    通过以上“赎金悬疑”等分析判断,从《规定》界定反革命罪犯实际所有含义和本案赎金的起因等的认识,我们知道原杭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同春医院周思溥所有的45号房屋一幢存在不少的问题或疑点。

    为了进一步分析论证赎金悬疑的本质性问题,需要把赎金问题进一步从债权债务关系性质去论证,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本案处理45号房屋一幢的事实和《规定》之立法精神。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什么是“债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借他人1万元钱,这两个人之间就产生了借贷或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出借钱给他人的人就是债权人,借他人钱的人就是债务人。他们二人之间因1万元钱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这里面的“债”就是民间常说的“欠债”、“还债”的概括意思。叫借钱或欠钱的人还钱或支付钱,通常叫“收帐”、“收款”、“应收款”等。还钱的一方通常叫“还款”、“还帐”、“支出”等。

 从法律规定方面解释“债”的含义就是:《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通说的观点,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同春医院回赎中的一千元钱来源于周思靖,但,所接触这一千元钱的不是周思溥,而是周思靖的父亲周子豪。一个版本称取得这一千元钱的时间是1936年,是周思靖孝敬其父周子豪的;另一个版本称该一千元钱是1942年12月由周思靖出资赎回同春医院的。但,不管是1936年的周思靖的钱还是1942年12月周思靖出资的钱,都是通过周子豪去回赎的同春医院。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周子豪是以什么名义或者以借款的形式还是收取孝敬的款项获得这一千元钱的?如果是以周思靖孝敬或赡养的名义接受这个钱的,那周子豪就是名正言顺的取得和享有,其要怎样使用或处分则是周子豪的权利,而与周思靖没有关系;如果是以借款的形式,那周子豪这一千元钱就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我们没有在本案的有关资料中发现周子豪借款的意思表示和相关的证据,不过,还是假设原杭州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有这个办案思路。

    下面是关于对反革命罪犯的债权也要没收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所欠私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195168日)
“西南分院: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院民字第二六二号呈悉。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判处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正当债务,得就没收的财产限度内酌为清理,如债权人与反革命分子系通谋或知情而借贷供其犯罪之用者,此种债务不特不予清偿,且属犯罪行为,并应慎重审查予以应得之惩罚。又在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所有的债权,也在没收之列,应予追缴。来呈所述之反革命特务分子李开源经处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其债权人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请求就没收财产中偿还债务一事,你院可以参酌上述意见慎重审查,妥为处理。”
   

    一种观点是,周子豪收到周思靖一千元钱是受赡养或孝敬的钱。这是因为周子豪是周思靖的父亲,有权利享有这一千元钱。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文明历史、传统教育、生活实践、法律法规的观点来看看父子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实际上,作为中国人,有谁能否定父养子、子孝父的普遍道理呢?

我们先从父子的传统方面关系分析。

  松动与改变是在20世纪初,西方思想文化的传入,使民主、自由的观念开始为一些进步青年所接受,这种追求个体意识的思想直接冲击了家长制,文学作品中开始出现大量的封建家庭‘牺牲者’和‘叛逆者’形象。在巴金的《家》中,觉慧和觉新就分属于这两种类型。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家庭而言,以‘孝’为核心的父子关系仍然根深蒂固。无论是家长对子女的人身支配还是对家产的支配管理,都决定了子女只能依附于家长。

  真正进入现代意义的父子平等关系,是从上世纪80年代后开始的,这个变化的背后,事实上反映的是从‘家本位’到‘人本位’的转变过程。

  所谓‘家本位’强调的是家庭的利益和意志,个人要服从家庭。‘人本位’相反,强调个人的利益和意志,主张个体意识的独立。(中国父子关系正在进化 发布日期:20070831   责任编辑:qxy8585http://www.ydbc.com.cn/thematic/31040_2.html

    我们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这一问题的司法解释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我们再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规定来分析子女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1950413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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