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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3)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3

 

黎元君

 

 

周祖伟先生的外公经颐渊先生


 

如果是周思靖的财产,国家对其进行没收,那是理所当然,但恰恰被人民政府没收的财产从性质上不是周思靖的房产,所以对人民政府没收周思靖之哥周思溥财产的行为就成了一个50多年来的冤案。这就是周祖伟先生及家人的观点。

 

既然,周子豪是知名爱国人士,且在新中国也受到政府的重用和认可,那为什么其在与周思靖断绝关系后还要收取他的钱票呢?他是怎么收到互不通邮、枪炮封锁的敌方的银票呢?

 

《杭州市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罪犯(敌伪)财产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一九五二年财处字第二零五号)“被告周思靖(周思通)已执行死刑。查被告周思靖所有在杭中山北路45号房屋一幢,经本院依法处理决定予以没收。”

 

199559《周祖伟等人要求发还没收的反革命犯周思靖指财产的申诉复查报告》写道:“

一、原处理经过 

 

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杭州市人民法院(1952)年财处字第205号,对反革命罪犯(敌伪)财产处理决定书:‘被告周思靖(周思通)已执行死刑。查被告周思靖所有在杭中山北路45号房屋一幢,经本院依法处理决定予以没收。’周思溥、盛贞娣不服提出申请,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法院(53)刑上字第195号通知:‘该屋实际上已属反革命犯周思靖所有,自应予以没收。’周思溥、盛贞娣继续申请,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文:‘原处理决定正确。41、43号不追加没收已属宽大。’

......

 

三、复查审理查明事实

 

1、一九二八年由周国芳(周子豪之女)出资二千元购进中山北路45号宅基地,一九三一年建造,至三二年竣工,计有假三楼一幢,临街楼房二幢及平房、披屋。一九三六年三月、申诉人之父周思溥(周子豪之长子)因经济拮据将上述房屋一万元抵押于两浙商业银行(取赎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逾期后,约一九四二年由申诉人的祖父周子豪从当时任日伪徐州市市长的次子周思靖(又名)周思通)处拿来联银票一千元,兑换中央票一万元赎出。(当时周思溥在江西,不知道是周思靖出钱赎回来的),一九五零年上半年周思溥征得父亲周子豪同意,将临街楼房那个二幢及部分平房(41、43号),以50石米(约一千万元)出卖给陶仲侠。尚有假三楼房一幢(45)和楼后平房两处,因周思溥与其妻盛贞娣离婚,于一九五二年杭州市人民法院1952年底民丑字第806号民事调解,准予周与盛自愿离婚,并协议对45号房屋围各一半所有。一九五二年九月,周子豪的三弟媳赵慧仙(住北京)来信检举及申请,称:‘周子豪有手书,同春医院房产四分之一归赵慧仙,为赵因母兼父职抚养幼子、女的。周思溥曾将房产抵押出去,后赎金系汉奸周思靖的钱,应归还给人民。’杭州市人民法院经查,赎金确是反革命周思靖出的(周思靖1954年7月8日被枪决)。并考虑到房产实际价值高于抵押金,而中山北路41、43号二处临街楼房已出卖等原因,决定仅对45号假三楼一幢予以没收。通知周思溥、盛贞娣原调解处分该房产各一半予以更正。周思溥、盛贞娣不服,提出申诉。浙江省人民法院于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八日(53)刑上字第195号通知杭州市人民法院:‘中山北路45号房屋,周思溥原一九三六年抵押与伪两浙商业银行,后经其弟周思靖充日伪徐州市市长时寄回款项,由周子豪出面赎回。因此,该屋实际上确已属于反革命犯周思靖所有,自应予以没收。’

 

(待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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