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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2)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55年的申诉---究竟为何如此执着永不放弃(2

 

黎元君

   

1928年同春医院的牌匾

    建国初期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抗美援朝运动、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三大运动。而镇压反革命运动首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先河。为了镇压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195124日毛泽东主席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发布了《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下面是该文的全文: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关于清理企业中的公股公产问题,本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业经本院第六十六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兹就有关该办法第三条(3)款所规定对战犯、双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没收的程序,作如下指示:

  一、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

  二、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三、过去经由县()人民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及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前两条所称之财产,业经执行而无异议者,不再变更。

  四、企业中有本报示一、二两条所称之财产尚未经政府没收者,该企业业务执行人应按照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否则依法处罚。

 

195124

 

由于可以作为与本案有关系的条款,笔者将《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以下称指示)的注明的红字展现在读者面前。“指示”是关于没收财产的程序性规定。可见当时虽然人民政府政权处于不稳定之中,但,中央人民政府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严格依照程序处理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财产。

 

1951221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把镇压反革命运动法制化。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财产的行为,1951622日政务院第九十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这是对没收反革命罪犯的实体法规,与本案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说明,需要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范围的依据,即哪些财产属于被没收的。现摘录有关条款如下:

......

 

(一)依法判刑的反革命罪犯,得按其罪行轻重,酌情没收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庭以判决宣告之。

 

没收财产得作为单独适用的刑罚。

 

没收全部财产的范围,包括罪犯本人实际所有(指用本名、化名、堂名及假借他人名义所有)一切土地、房屋、粮食、牲畜、工具、物资、企业、债权、股份、存款、现款及其他动产与不动产的全部。没收一部财产的范围,由法庭依据具体案情确定之。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全部财产时,对其共同生活而未积极参与反革命活动的家属,应酌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使能维持生活。对于不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之财产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个人之所有的财产,均不予没收。

......。”

 

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出通知,重申各地在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在企业中的股份财产时,必须报经政务院批准没收后,方得执行,不得经由主管机关擅自核定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的规定,与19517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问题的函》。请参看与本案有关的条款:

......

 

(一)政务院所发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只是就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应为没收的程序作出指示,不能认为是并非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一般规定。
   

(二)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本年623日公布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处理。在判决没收反革命罪犯的财产时,除因被没收部分有属于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在没收的程序上应依政务院本年24日公布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外,一般的均应依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执行没收。

......。”

摘录和全文介绍以上程序规定和实体法规、政策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此作为本案案件分析的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运用证据来判断周思溥的同春医院是否应当被视为汉奸周思靖实际所有的财产;同时,处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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