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周祖伟,男,汉族,63岁,住杭州市拱墅区黄家弄四幢7号102室。手机:13706504764。
贵院(1997)浙法刑监字第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关于对原杭州市人民法院1952年所作财处字第205号财产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8月底全面清理涉诉上访案,上访老案和重大案件要听证。当时,申请人正在患癌症住院治疗,不知道该信息。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规定,像同春医院这样的私营企业中有汉奸的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而本案原杭州市人民法院违反以上规定,而擅自决定并执行。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祖伟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