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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对X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复议案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元君,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XX市香港中路11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市长。

 

复议请求

 

1、撤销2008310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X土资房城告字(2008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批准结果。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案件事实陈述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于2002年初正式选定在XXX工业园筹备成立公司,具体位置在XXX镇院后村。并在XXX镇工业区管委会为鉴证方的前提下,与XXX镇院后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项目落户协议书。已经取得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004210,公司因违规用地,被XX区国土资源局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共缴纳违规罚款54692元。在被罚款的第二日,XX区国土资源局收取了申请人所占用的41亩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共计828584元。2004年上半年,XX区国土资源局向XX省国土资源厅呈报了用地申请。2006年初,XX省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对包括申请人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正式批复。2007419XX区国土资源局出具“X城土预字(2007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主要内容是“……符合XX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然而,此后申请人在申办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时,XX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却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规为由,拒不受理。更令人不解的是,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23对此土地发布了X土资房城告字(20082号挂牌出让公告,随后于2008310将此土地出让给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此时申请人才得知此地已出让给他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自始至终,XX区国土资源局对已收取的申请人的8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未做任何处理,也没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二、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为XX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申办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但是XX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却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规为由,拒不受理,此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诉争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因此本案以XX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三、“X政土字[2006]546号”等文件为有效具体行政行为

 

XX省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对包括申请人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正式批复。2007419XX区国土资源局出具“X城土预字(2007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涉及本案诉争地块的行为均为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四、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被申请人没有作出撤销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直接的又将涉及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进行公告出让。

 

被申请人无权撤销或擅自变更XX省人民政府的X政土字[2006]546批复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是XX省人民政府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其无权不经法律程序撤销或变更XX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三)项及34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被申请人出让公告及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XX省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对包括申请人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正式批复。2007419XX区国土资源局出具“X城土预字(2007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批准X土资房城告字(2008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5目规定,即:“(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申请人的用地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本案诉争地块是原申请人在实际占有的基础上,被申请人 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实施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诉争地块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只有申请人一人是意向用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被申请人应当许可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撤销2008310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X土资房城告字(2008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批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申请人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致

 

XX省人民政府

 

附:1、本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目录2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律师函1份。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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