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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深研究法律 化解尖锐矛盾--架起村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精深研究法律 化解尖锐矛盾--架起村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黎元君

      下面是一则村民自治维权的文章,也许你会觉得问题非常严重,当地政府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

违法征地,农民受损

——因地方政府违法征用承包耕地而致农民合法权益

被侵犯的紧急报告书

x 市人民政府:

 

现将发生于xxxx村委x村的x区政府违法征用承包耕地事件反映如下:

 

一、事件情况

 

200610月,xx区政府发布公告征用xxx村委x村耕地数百亩,做为商品房开发用地。

 

因征地范围超越规划红线,实际征地远大于协议表明亩数。无补充耕地方案、回建地方案,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补偿,农转非及对农民生活保障方案不明确,补偿标准农民不能接受等问题未解决,绝大多数村民不接受该政府提出的征地方案。

 

在未与村民协商一致,背着大多数村民的情况下,2006122730日,该政府分别与xx乡、x村委会,村民一、二、三、四小组长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将x372.46亩(其中水田114.3亩,菜地169.5亩,果园9.92亩,鱼塘2.58亩,旱地76.01亩)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激起数百村民强烈不满。

 

二、征地方式及程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1、不符合耕地保护原则

 

我村村民原人均耕地仅0.697亩左右,征地后仅为0.2亩,已无法满足口粮所需,被征地属村民生活及城市供应所必需的优质粮田及菜地、鱼塘。

 

《土地管理法》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施条例》20条规定:“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至今该政府无补充耕地方案。

 

2、补偿方式及标准有争议未依法定程序处理。

 

《实施条例》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征地范围、面积未经村民认可,面对绝大多数至今不同意政府补偿方案的村民,该政府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已经协调获得一致意见或已经裁决。

 

二、x区政府与村委、村民小组长等少数人签订协议的方式违法。

 

1、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仅为集体财产(含土地)的管理者,非所有权人,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全体村民共同共有,未经村民同意,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无权行使土地这一村民主要财产的处分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xxx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6条规定:“通过有偿转让……等经营方式发生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村委会,村民小组长在绝大多数村民未同意补偿方案的情况签订协议违法,为无权的无效行为;x区政府明知违法仍予签订为执法者违法;违法的协议行为自始无效,村民有权不受该协议约束,不放弃对无效协议涉及土地的继续耕作权

 

2、全体村民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通过集体商议,会议表决的方式行驶处分权,任何人不得剥夺。

 

《农业法》71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7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接受农民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该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少数人在未经绝大多数村民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侵犯了村民的知情同意权及财产处分权。为此,村民已依法向政府提出罢免村委会委员及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二、在未依法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前,该政府、村委会及村小组长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所有村民原均经x区政府批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持有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因征用土地而致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应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就发包方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对承包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终止合同方合法有效。

 

而该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应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该法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农业法》90条规定:“……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x区政府未依相关规定解决村民的切身利益,强行违法征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根本利益。

 

1、该政府无任何保障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自治区……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予以补贴。”

 

    被征地后,村民口粮已不能自给,根本无法在有生之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而该政府无任何相关措施。

 

2、拒绝村民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合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我村既无村办集体企业村民亦无其他就业渠道,失去土地即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该政府不权未有保障措施,同时拒绝村民享受低保生存要求,陷村民于绝境。

 

3、未对村民作任何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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