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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律师代理土地“人间蒸发”,房屋为“空中楼阁”案件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景X,男,19381020出生,汉族,北京城区市政退休职工,住北京市XXX孟家桥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X,男,1960125出生,汉族,无业,住宣武区平原小区10号楼8单元5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34212出生,汉族,XXX集团退休职工,住XXXXXX59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0817出生,汉族,北京XXX有限公司,住西城区XXX23号院。

上诉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X人民法院2007618作出的(2007X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依法撤销北京市XXX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本案为诉争房屋系列案的第4个案件

 

上诉人赵景X之父和上诉人赵金X之祖父赵钧珍居住在原北京市XXX魏墙角13号,(现为XXXXXX孟家桥2号)。1952年3月2日赵钧珍向郭瑞林购买了约2亩位于XXXXXX的土地。赵钧珍在魏墙角13号的住所离其购买的XXX的土地仅几分钟路程。约1953年赵钧珍在购买的土地上的西北角建造了北房四间。这就是现本案诉争的XXXXXX593号院的来源。几乎在同时,上诉人赵景X的曾祖父、曾祖母、奶奶的遗骨也移到了593号房屋的东南角,1968年赵钧珍去世后也安葬在593号院子里。上诉人赵景X有两个姐姐,大姐赵秀文住593号院西屋,二姐赵秀X1951年从河北省望都县带着其夫李X逃荒回北京后,于1954年也被安置在该院东屋居住。上诉人赵金X的妹妹赵荣X、赵X英也同时居住在593号院里。

 

1966年赵钧珍将该房地产卖契给了上诉人赵景X,表明其房屋为其所有。1968年赵钧珍去世。1978年上诉人赵景X将房屋原址翻建。1982年赵秀X去世,留下李X1人。1984年上诉人赵景X之女赵荣英随李X共同生活取名为X英。1986年上诉人赵金X在北房西侧建造北房1间、西厢房1间,1989X英建造东厢房1间。

 

19907月李X与被上诉人申XX再婚,共同居住在北房4间、东厢房1间内。其后被上诉人申XX拆除上诉人赵金X房屋1间、X英的东厢房1间后,并在此地面上新建临街门脸房6间、院内过道处搭建东房2间。

 

20052月李X病逝,至此,与二上诉人没有任何姻亲关系的二被上诉人欲全部占有二上诉人在该院内的所有房屋,擅自将二上诉人房屋的门上加装门锁。

 

2005218,上诉人赵金X之妻白XX与亲友搬运家具同往XXXXXX593号院自己家中,遭到了被上诉人申XX的无理阻难和抓打后,其反而先告状将白XX告上XXX人民法院。XXX法庭以白XX致被上诉人申XX“腹部闭合性挫伤待查、外伤后神经性反应”伤情为由,判决白XX承担医疗费等一千三百二十元四角六分的民事责任。

 

20057月,上诉人赵金X及其家人已经预感到XXX法庭判决案件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为阻止二被上诉人无理占有二上诉人的房屋财产,同时修缮翻建房屋,将XXX593号院内一分为二,建造了南北向隔断墙一堵,同时在破棚土地之上新建9间,在建设过程中XXX法庭法官和书记员见状,以本案的被上诉人贾XX起诉被上诉人申XX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据说后撤诉)正在审理为由前来制止,上诉人赵金X与其妻白XX索要受理案件资料被拒绝后,在场法官和书记员将上诉人赵金X拉上警车送往派出法庭接受处理。就在当日的200581二被上诉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由XXX法庭审理。二被上诉人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法庭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X民初字第16013号民事裁定书,拆除了上诉人赵金X已建房屋。2006年1月原审法院作出(2005)X民初字第1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赵金X拆除已建房屋(已履行)并将拆除的2间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赵金X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老祖宗留下的产业,二上诉人怎么会轻易放弃。2007年111日二上诉人向XXX人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仍由XXX法庭审理。尽管二上诉人几乎穷尽、充分地举证以证明诉争房屋是赵钧珍购置土地、自建的房屋,但均遭到原审法庭的蔑视,最后以诉争房屋的土地不是赵钧珍所购买为由,驳回了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收到原审判决书后,二上诉人全家感受撕心裂肺似的痛楚,顿感万念俱灰;知情的街坊邻居纷纷指责不公正的判决;朋友同事无一不义愤填膺,欲找法官评理者不乏其人;二上诉人亲属阻拦前往,律师也劝说依法上诉,循求司法公正保护。

 

二、原审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

 

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其中未出示和质证依职权调取的——派出所户口登记案卷资料;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执意将诉争房屋的土地与诉争房屋分离;主观牵强附会将诉争房屋定性为原为康XX和蔺X,继而为李X与被上诉人所有;嫁接“诉争房屋五十多年来一直由李X夫妇居住、建造”的事实;无视“证据规则”随意否定上诉人一方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把诉争房屋的使用土地“人间蒸发”,同时也使593号房屋变为无土地的“空中楼阁”;非法剥夺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于不顾,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权威性;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导致了当事人双方强烈的对抗情绪,使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等产生了极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埋下了种子!

 

因为那块地下还埋着二上诉人等众亲属的老祖宗。用民俗语言表达,“这么大一块地儿,怎么说没有就没有了呢?!” 这种“指鹿为马的做法”能使败诉者口服心服吗?能使社会和谐吗?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吗?能不使矛盾激化吗?是体现了胡锦涛主席公平正义的思想,还是“草芥民益,徇私枉法!”

 

(一)原审判决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否定活生生的现实

 

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判断道:“本院认为,原告赵景X及赵金X诉讼理由是坐落XXXXXX593号(原XXX甲133号、XXX247号)院内房屋使用的土地最早是赵钧珍购买,后由赵钧珍、赵景X及赵金X建造和翻建,但依据京郊12字第7725号郭瑞林的《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和赵钧珍的《房地产卖契》,赵钧珍只向郭瑞林购买过土地,并没有购买房屋,且没有具体地址,现没有证据能证明XXXXXX593号院占用的土地就是赵钧珍当年购买的土地;另依据1949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X台分局南X窝派出所户口登记案卷表明,593号院房屋的产权人原为康XX和蔺X,后为李X和赵秀X;诉争的房屋五十多年来一直由李X夫妇居住、建造。二原告的证人证言不是事实,二人对诉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体现在对二上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方面;同时连被上诉人都承认对诉争房屋就是建造在诉争土地上的事实也同时被原审判决否定。

 

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十六份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这些证据从诉争房屋土地的来源,房屋的建造、李X与赵秀X的夫妻关系等方面均充分证明了诉争房屋的土地、主要房屋的建造,历史的演变都与二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关。

 

1、《房地产卖契》原件是本案诉争房屋来源的基础

 

土地是建设或建造房屋的基础,XXXXXX593号房屋的土地来源究竟是赵钧珍购买的土地,还是其它来源的土地,是本案上诉案件争议的焦点。通过原审法院审理,二上诉人提供的原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房地产卖契》也被原审判决所认定。这一点,原审判决也无法从正面去否定它的客观性、合法性,所以才将593号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开来。即所谓《房地产卖契》与诉争房屋没有关联性。

 

2、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京二证字第24096号公证书。

 

这是上诉人赵景X向公证人员所作的叙述。虽然其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但作为亲身经历了赵钧珍1952年购买593号院土地、其自己于1978年将房屋原址翻建等一系列过程,怎么也不会把55年的老地方给搞错了。

 

3、(2005)XX证字第24097号公证书公证了证人赵宝X的证言,以证明诉争房屋与赵钧珍土地的关联性:

“一九六六年……我姑姑赵秀X院内的枣树、桃树都是我十岁时从我们东边家里移栽过去的。”证人赵宝华是上诉人的内侄。二上诉人与其具有亲属关系,但由于赵钧珍当着证人赵宝华的面把539号院的“房地产卖契”交给上诉人赵景X,并且,证人赵宝华也熟记和经历了593号院的来源及历史过程。

 

42005)长证内民字第4554号《公证书》公证了76岁证人吴景X老人的证言,证明了诉争房屋与赵钧珍土地的关联性:

 

“我生长在北京市XXX卫墙校村78号,与XXX247号的赵钧珍家里是邻里,我们两家相隔一条土路,两家距离大约200米左右。

 

赵钧珍一家以编芦箩和芦苇席为生,生意红火。新中国成立后于1952年左右在XXX村买了地并盖了四间房子,门牌号为XXX247号。

 

赵钧珍的二女儿赵秀X不听家人的话,在赵钧珍于XXX村买地盖房前就离家出走,在赵钧珍房子盖好后,赵秀X带着其丈夫李X就像从外地逃荒一样来到XXX赵钧珍家,被赵钧珍收留,住进赵钧珍盖的房子里,情况就是这样。”

 

5、(2005)长证内民字第4555号公证书证明了证人吴兆X作的证言。证明了诉争房屋与赵钧珍土地的关联性:

 

“……我居住的地方是XXX247号赵钧珍家的北面,两家相隔200米左右,1976年唐山地震虽然波及北京,赵钧珍家的房子没有塌过,XXX村的房子和卫墙村的房子没有塌过。

 

地震隔了一年,1978年赵钧珍家的房子修缮时,由赵钧珍的儿子赵景X主持修缮,在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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