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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刊黎律师坚守凛然正气谱写浩然长歌 来源:原载《大众科技报》  作者:责任编辑:付龙    时间:2012-10-31

注:黎元君律师曾执业于北京承光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坚守凛然正气 谱写浩然长歌

--记北京承光律师事务所黎元君律师

杜 娟

2008年01月07日17:27  


  躬耕潜修 明辨大义与大德

  法律的好与不好,既在于条文本身,还在于法律工作者的执行是否尊重法律原则、体现法律精神。律师既是法律的维护者又是法律约束下的普通公民,因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单元,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其作用巨大、责任众多。

  黎元君律师认为,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做一个好公民、好员工,还要敢于并善于为民维权、为国护法,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进而实现律师这一职业的价值。作为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为民维权、为国护法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律师从业者首先要把握这一职业的定位,不断修炼和升华从业操守,明辨大义与大德。

  黎元君律师认为,律师需要“守道、行义和修德”,同时也要牢记三个“忘”——忘势、忘利与忘名。忘势就是律师不能被权势左右,而影响到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不惧权势,不趋炎附势,更不能装腔作势;俗话说“见利忘义”,其实是,行义才能忘利,对个人的得与失、名与利看得淡一些,不在名利场里迷失,惟有如此,才能守护自己的一方净土。这才是律师执业最神圣之处,也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该拥有的气概和情操。

  首先,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者,是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斗士。但在有的场合,追求案件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会存在冲突。如我国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不能有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控告言行;作为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在诉讼辩护或代理中不能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言行;对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司法行为,律师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对严重程序性违法的司法行为,还应当请求撤销。律师言行取向不仅是以真假划线,还应以是否合法,是否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标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离不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这个最基本的课题和任务;一般情况下,律师离开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这个要求去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则与律师的职责不尽相符。当然,律师通过对不特定的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提供普法知识,以及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等,则是律师职责表现在社会义务的另一方面。这实际上也是广义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律师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合同而已。

  其次,律师敢于代理、协调政府部门与群体之间的案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拥有公共权力、掌握公共资源,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和操控能力。而党和政府一直强调“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为此,律师需要有更大的勇气站出来依法为民维权,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黎元君律师说,如何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寻找到平衡的契合点是律师工作的关键所在,其出发点和归结点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不是其他。

  第一,对委托人利益的忠诚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因为律师一旦对委托人不忠诚,人们也就会对律师失去信任,其影响还会扩展到其他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等;律师所应遵守的准则比商业道德要严格得多。律师不单具有现实社会普遍要求的诚实内容,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主要表现在因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要求律师放弃自我的得失,无论这种放弃何等艰难。一般来说,人们希望得到律师两方面的帮助。一是咨询,即就有关法律问题求得律师准确、全面的解释和建议。律师可以尽量客观地就法律和事实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应该说,这时律师的立场基本上是中立的。然而一旦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变为一个委托人积极的维护者、辩护者,忠诚则成为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第二,公益原则。对于律师的业务活动本身,国家不设定外在的伦理准则,而是规定一系列严格的实体性守法遵纪义务。对法的忠诚以律师个人的诚实、善意为内心理念。律师的活动特征是起中介以及调和的作用,即在互动过程中协调实现委托人的主张与法制要求的统一。职业信念与市场法则之间的关系往往体现在执业活动中。但是律师职业要求本身就有着神圣、高尚的理念。因此,律师职业必须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区别开来,原因在于律师提供的服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他在履行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的同时,还要忠于法律和公共秩序。不仅如此,受惠者还拥有某种权利,某种应当拥有这些服务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公民有权得到律师的义务援助,正像一个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一个小孩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一样。与此相适应,律师则负有一种特殊的责任,一种非市场机制所能调节的责任,正像医生之于病人,父母之于小孩。可见,忠诚原则是有限的,其限度来自于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目的,这是由其职业的公益、权利和责任性质决定的。

  “研究个案,追求胜诉,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既是黎元君律师的座右铭,也是他的操守。黎元君律师深知律师这一职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因此,躬耕潜修,“研究个案”,成了他每天必做的功课。一天工作12个小时就有10个小时与此相关。

  他认为,律师进行个案研究与其他专业学者的研究,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是有所区别的。所谓律师的个案研究,是指律师针对某一委托人或某一群体性法律事务或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法律评估、法律策划等,最终形成办理或代理法律事务或案件思路的过程及方法。律师研究个案所要解决的是特定委托人的法律问题,如果某特定的委托人的案件以一个数量来理解,这就是“个案”;对这个“个案”的案件事实、证据资料、法律适用、政治背景、资金实力、意识理念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论证,以形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决策的一系列或系统的活动,就是研究。毛泽东同志曾有一句名言:“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为委托人解决法律问题,委托人的利益的维护或获得,在一定程度上与律师息息相关,就好像医生对病人一样的重要。医生要对症下药,律师要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最佳方案,这个找最佳方案的过程或活动就是“个案研究”。

  捍卫正义 法律不分“贵”与“贫”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律师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巨大,同时也要求律师承担起更加重大的责任,所以律师眼中不能紧紧盯着委托人的钱袋子。黎元君律师坦言,他既为资产可能上亿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接受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案件的代理;既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做常年法律顾问,也为不少小企业解答法律问题。他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黎元君律师认为,替有钱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因为他们的利益是合法的,为贫困者代理案件并不看中其口袋里钱的多少。在他的心中没有设定服务对象的特定性,也没有区别对待的多样性。他坚信,在向****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律师眼中不能有富人和穷人之分,只有事实、事理和社会公平、正义之分。

  美国大律师丹诺曾说过:“我要做的不仅仅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不只是和对方律师、陪审团诡辩,更不是为了钱,而是想要去面对人们的希望、恐惧、绝望等各种情绪。”克莱伦斯·丹诺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他一生为死囚及刑事罪犯辩护近六十载,以20世纪最伟大的“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而著称,成为激励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楷模。丹诺虽然有“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之称,但也不是丹诺把自己定位于专为穷人服务,而是“想要去面对人们的希望、恐惧、绝望等各种情绪。”黎元君律师认为,从律师职业角度来说,丹诺眼中没有歧视,帮助穷人,不是出于对其可怜,而是为了正义和公正。不为钱的律师,为的主要是委托人的自由和事实。

  美国一位律师曾这样说过:世界上有两种人能左右世界,一种人是士兵,另一种人是律师。士兵能左右世界的时候,是世界正处于乱世;而律师能左右世界的时候,世界应是正按一种大家都认同的秩序在运转着,律师是秩序的守护者。律师职业的产生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息息相关。

  黎元君律师说,“律师眼中没有富人和穷人之分”,但愿这不只是激励其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法律人的话。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不断得到提高和加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依法办事目前能得到的有关方面的支持还不够,甚至在个别地方,还有倒退的迹象。但是,****与法制的进程是一种潮流,没有人能阻挡。所以,律师必须义无反顾地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改革开放给国人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它使中国有了富人这么一个群体。律师可以帮助富人维护其财富,也需要给贫困之人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获得公平。社会在变化,财富也会变化。律师的职责和义务体现在个案的服务上。律师不能帮助委托人违反法律,但是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获取利益。弱势群体本身就有很多困难,需要得到帮助;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理所应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乎他们的生存。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秩序就可能会受到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就会受到干扰和威胁,不同阶层之间就会产生对抗。律师帮助弱势群体获得他们应当得到的东西,或者说得到他们依法应得到的部分,就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黎元君律师对记者说,在中国新****主义时期,“二二.八”运动****的施洋大律师是典范。他虽然在****前加入了共产党,成为一名“劳工律师”,据说,施洋在律师执业中也为富人服务,但只是收取律师代理费而已。像施洋这样为劳苦大众服务的律师,也会给社会其他阶层提供法律帮助。所以,律师执业,从整体层面来看,不是代表某一阶层利益的。

  普及法律 甘做社会进步铺路石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法律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外物和异己的东西,它不是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会强加的,其目的是限制和束缚自己,自己对法律的遵守是被迫而不得已的,因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远离、规避和排斥法律。然而,在外力的强制与威慑下,社会公众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可能会逐渐僵化其自主判断的意识,将其愿望和期待埋在心底,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日益冷淡。在这种情况下,法制社会的进展必然受到严重影响,那么作为律师又能做哪些工作呢?黎元君律师说,要提高律师在社会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主动参与,树立“有所作为,才能有所地位”的观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 黎元君律师认为提高人们法律素质,培养参与热情以及改善法治环境,有以下途径可以展开工作:

  一、提供平民法律扶助与义务辩护。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每年每人应当受理1~2件法律援助的案件。什么是法律援助案件?简单地说,就是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收取费用。平民法律扶助与义务辩护本质相通,但重点尚有不同。平民法律扶助是普遍性的公益活动,理想的形态应该是一方面建立以律师辩护主义为原则的诉讼制度,另一方面授予每位律师每年均能投入一定比例的工作时间或是接受一定数量案件的义务,从事平民法律服务。透过律师职业团体(如律师公会)将理想而普及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化,则是必要的途径。义务辩护,则不仅只重当事人经济负担上的考量,也在于案件性质具有重大公共事务关联性。 

  二、积极参与公共政策之形成。律师在提供当事人法律服务之外,基于其法律专业素养,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积极参与,发表意见、提供建议,是律师使命的重要实践活动,许多律师组织的民间团体,积极活动以促成公共政策的实现,如民间司改会热心司法改革,就是最好的例子。再如律师协助行政部门草拟法案,应邀出席各种公听会,甚至在立法程序中的关键时刻,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也是律师从事公益工作的主要形态。对于法治国家的实现及其品质的提升,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借助网络媒体的发展,建立法律资讯平台。黎元君律师专门建立了一个以其名字命名的网站,内容相当丰富,既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资讯,也搜罗了他所办理的、有典型意义的大量案例,同时还不断地撰写自己受理案件的心得体会,以便大众学习和交流。黎元君律师指出,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应该包括普法,宣传法律知识。只有在一个具有整体法律意识的社会,人们一旦碰到法律困难就会想起律师,这样对律师办案也会有很大的好处;如果在法律观念冷漠、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政府或者某些单位对律师的调查不配合,一般的案件也会非常难办。因此,律师在普法的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既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可以避免一些案件的发生、缓解社会矛盾,对社会风气会起到很好的纠正作用。 

  原载《大众科技报》

(责任编辑: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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