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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广传媒电视再访黎律师关于霸王条款方面的问题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31

北广传媒有限公司给黎律师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相关资料:

北京市崇文区富贵园小区,刚刚发生了一件足以震惊每位业主的事:才成立不久的富贵园一区业委会,在查询他们4年前由开发商代收代缴的70多万元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时发现,账户显示额度竟然为零!加上二区、三区业主已经缴纳的九百多万元,富贵园上千万元房屋“养老金”没了踪影。年过半百的业主王立堂,愤而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一、王大爷这么做,对不对?

二、开发商这么做的目的以及意图是什么?

三、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们该怎么办?

四、国家有没有一些关于公共维修金的法律法规?

五、业主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公共维修金?

六、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来收取公共维修金?

七、主们交纳的公共维修金存在哪里?这笔钱是属于谁的?

八、业主们对此有没有知情权?

    谢谢!

问:王大爷这么做,对不对?

答一:王大爷这样做是对的。

简单的说,王大爷自己的维修资金的权利是否被侵害了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侵害自己权利的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自己是否有权起诉?自己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

我们已经知道,王大爷交给开发商的5908元维修资金没有存到自己的账户,按照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该维修资金就应当交由小区办代管。这就证明,王大爷的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或出了问题。

问题出在哪里,主要出在代收自己维修资金的开发商没有向小区办缴纳已代收的维修资金。

接下来我们知道了,开发商没有理由不向小区办缴纳维修资金,这就违反了有关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对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王大爷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起诉开发商。如果王大爷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能会支持王大爷的主张的。

这里还强调一下,有些情况下业主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本案中王大爷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就是说可以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问二:开发商这么做的目的以及意图是什么?

答二:在实践中,存在未缴交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原因的可能性有:一是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因售房进度受影响没有代缴维修资金;二是因为欲获得维修资金的利息而未代缴维修资金;三是因挪用维修资金去经营而未代缴维修资金;四是因代缴维修资金的资料不齐备被拒绝而不能交纳;五是因小区办的因素而不能代缴;六是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代缴等。本案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和意图,从王大爷在2001年交纳了5908元,在20064月,开发商还没有像小区办代缴来分析,时间确实较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建设单位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现在不清楚开发商为什么几年还没有代缴这些维修资金。 

问三:遇到这种情况,业主们该怎么办?

答三:一是查‘二是追;三是诉。

所谓查,就是要知道维修资金在哪个环节发生了问题,由于维修资金的管理在不断的完善规范之中。例如,王大爷的维修资金就缴纳给了售房单位的开发商,开发商就应当向小区办缴纳,小区办在收到维修资金后的3日内将其转入市房地局指定银行的维修基金专用账户。这样就有几个环节需要查明。王大爷发现问题时很快就查清了问题出在开发商身上。

所谓追是指发现自己的维修资金没有了或无缘无故的不见了,最要紧的是把这些资金追回来,追的办法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决定,挪用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等,属于被盗窃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发生问题的,要及时反映;属于银行的问题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追等。
   
所谓诉,就是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维修资金所有权。本案王大爷就是采用了民事诉讼的办法起诉开发商来实现自己维修资金的所有权。

问四:国家有没有一些关于公共维修金的法律法规?

   答四:1992.06.151992.07.01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1998119   建住房[1998]213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有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业主办法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二、 商品房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 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 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八、 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九、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1、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

  2、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就执行《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91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的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应按房屋买合同上标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通知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市和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各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小区办代收。

  市、区县小区办在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并在收取维修基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入市房地局指定银行的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三、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购房者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四、19991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但未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者,应到市小区办办理补交手续并由小区办为其开具“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各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应查验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对维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协调交易管理部门和小区办的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维修基金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按照规定,19991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人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其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自19991229日起,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收存在房屋交易档案中。
  权属登记部门在为199911日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核验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附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票样(略)
                      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建设单位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退还给购房人。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       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京建物[2005]691)::::

2005092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34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以下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二、自1999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三、199911日以前以各种形式归集过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91日至1231日期间,将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电话:64409553,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之后将所归集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已达成维修资金共管协议的,可按协议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方式,但应将资金共管协议、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利息、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改办、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归集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OO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八条规定:如果开发商不出示缴纳大修基金专用收据,房管部门不能给其办理产权登记。

这就说明,一是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收取,但无权挪用;二是房地产开发商无权直接收取,也无权挪用;三是严禁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收取;四是,限期缴纳代收的维修资金。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收取维修资金并且挪用,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 北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或十七条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 
  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业委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业主大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及征求书面意见,经涉及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网址为www.bjzxwxzj.gov.cn。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挪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通知 
                         
京建物[2006]187 
市住房资金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区县管理部)负责本区县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物业项目的网上登记、项目楼盘表的审核、确定交款比例、核发业主交款通知单;
 
   
(二)办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业主房屋信息变更(含过户)业务的审核;
 
   
(三)办理业主维修资金补、退款业务的审核;
 
   
(四)办理业委会开户资料备案、业委会及小区管理处信息变更的审核、业委会开户后划转维修资金的初审;
 
   
(五)办理代管(归集)阶段维修资金支用的初审;
 
   
(六)负责上述审核业务中纸质证明文件的存档等。
 
    
二、各区县管理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窗口,并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上述工作。
 
    
三、各区县管理部应接受市建委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考核,定期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并配合区县建委物业科、小区办协调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市资金中心应协调各区县管理部确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并协调上述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2月27 

 
       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 

                    
京建物〔2006221

《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开立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一个业委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二、业主大会必须依照《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及《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等规定进行决议,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
、以业委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
、选择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维修资金账户;

    4
、选择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或业委会、会计师事务所)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5
、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6
、其他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三、业委会持下列文件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
、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2
、业主大会决议;

    3
、区县建委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单;

    4
、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身份证明原件。如授权他人办理,另须出具业委会主任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
、业委会公章、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名章;

    6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业委会开户后,应登录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再持注册登记表、业委会备案单、业委会开户申请表到市小区办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之后,持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五、业委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必须统一存储到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时按规定提取的维修资金统一划转到业委会账户内,并记分户明细账。

    
六、业委会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七、业委会合并、分立或者撤消时,应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并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因业委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八、本通知下发前,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已自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重新按本办法开立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通知

    
附件一:已开设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一览表

    
附件二: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建物〔200657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就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北京市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开展工作。

    
二、开户行应当严格自律,禁止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品、费用和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禁止采取任何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开户行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取消开户行受托资格,并依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为确保资金安全及账户管理的稳定性,业主委员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户后不得擅自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四、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与开户行确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率。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进行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及时支取。
 
    
六、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不得借机向开户行索取任何好处。否则,经查实,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抄报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禁止业主委员会、银行以开户咨询、代理服务等名义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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