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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为法治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社会关系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07-25

中国律师--为法治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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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7月2日 23时31分

 

      我刚刚写了关于自己的安危的文章,的确有些冲动。在中国做律师为什么这样难?做律师的原则本身就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委托人合法权益至上”等等。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还不是绝对的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的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让步以实现和谐还不行吗!为什么有些当事人在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还要致他人于死地呢?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坚定信念,不管发生什么事,中国律师--为法治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社会关系。

我在今天写法律策划书或者是和解方案策划的草稿,在此让有心人也参考参考。

 

某案法律策划书

 

        以下内容是我在2005年10月3日发表于网站上的一篇小文章,谈的是法律策划的问题。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策划呢?其实道理较简单,做事是有目的,要达到预定的目的,就得去做,怎样做,就要动脑筋,想办法、出主意,为了处理法律问题,而把为了达到目的的一系列的脑力劳动串在一起,上升为指导或引导去实现目标的理论性或准理论性的活动,就是法律策划。

 

       “我说的法律策划可能是这样的,法律策划是指法律职业人员等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时,依照法律实体和程序或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使侦查、起诉、审判、代理、辩护、项目论证等行为的思路、计划、策略、步骤、方式方法等实施与客观规律接近或吻合的理论性活动。

 

       我认为,策划虽然离不开社会实践性活动,但策划的总体性表现还是在实施计划,出现追求的目标或结果之前,不是之后。这里说的“总体性表现”,是指策划一般在做事前就考虑或分析计划过了,做事时,基本是按照策划和决策依据进行的。例如,公安机关接到重大的突发案件的报案后,首先按照“预案”的模式行动。如果,没有“预案”,决策人员会立即召开应急会议,采取对策、组织安排人员,成立担任不同任务的小组,向上级汇报、立即安排现场保护等。“预案”的形成,临时会议中决策、与会人员的分析、判断的过程,什么事要做,那些事不能做,怎样做、达到什么结果,避免出现什么情况等决策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与策划有关。并且,“预案”或者这段时间形成的策划方案,就可以称为“总体性表现”的策划。至于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的策划,也不能成为策划在实施结果之后的理由,相对于新情况的处理结果等,这时的策划还是在结果出现之前。

 

      毛泽东的名言,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的过程与策划的过程相生相伴。简单地说,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后,审判人员的审理过程在前,谁都不会反对。不管判决的结果是否公正,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至少要知道这是一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他还得看一看、听一听、想一想,这件案子该怎样判才不出现问题,或者出了纰漏是否有人摆平。依法应当怎样判,受非法干预该怎样处理,双方当事人不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人大权力机关监督怎么办,新闻媒体曝光结果如何,出了事谁来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判决的事实依据怎样认定,判决文书怎样写等等,都需要思考。这种思考,不能否定有策划的成分。所以,我认为,策划主要是一种理论性活动,而非实践性结果。

 

       策划主要是一种理论性活动,但并不排除策划的基础与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和相生相伴;也不否认策划与商业活动或法律职业活动中通过与不同性质的活动紧密协调;也不割裂运用广告、促销、公关、新闻、行政等手段,综合实施运行,使目标活动达到较好的效果。”(北京黎元君律师网)

 

第一章  本案法律策划的原则

 

一、本案法律策划的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本案法律策划原则的概念

 

本案法律策划原则,是为法律策划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界定,是本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解协商的制度框架。

 

(二)本案法律策划原则的特征

 

1、规范性,本案案情重大、历史长、所涉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多等,如果,没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导和规范,很难保证正确和艺术处理诸多关系。

 

2、价值准则性,本案之所以要在1957年就主张收回土地?其原因是综合性的,即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给农村集体及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的恢复,也有人口增长需要土地的渴求;既有现土地使用者现实的利益性,也有社会发展享有经济利益的占有心理。但本案的价值准则的问题在于价值准则的追求恢复的土地或相关利益的数量多寡,以及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现物权的不确定性。

 

3、制度框架性,本案法律策划原则的特征还在于设计本案法律原则制度框架性的灵活性。虽然本案在进行中表现出了和谐沟通的迹象,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出现,当面对这些问题时,当然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调整予以应对。

 

二、本案法律策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本案法律策划的合法性原则是主要指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的法律问题涉及宪法和土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是涉及本案当事人双方和第三人等;三是本案得以正确处理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当然,还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问题)。

 

1、忠实于宪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是本案能得以解决的最强大的武器和保证。对-----三村来说,必须坚持走依法维权的道路,才能避免造成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结局。

 

我们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处理本案,就要按照法律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以内。

 

3、行政合法性原则

 

      本案土地权属争议是典型的行政性质的案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本案的解决至关重要。

      我摘抄http://www.jstzrd.gov.cn/node19/74.html网上的《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文章来说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作者不详)。“首先,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概括,也是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

 

      其次,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着其制度上的基础。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对国有行政机关地位和职权的规定,均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是高度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实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民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即行政机关,代表人民并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能否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坚持合法性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再次,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在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中,行政管理涉及面最广、任务最重的一个领域。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程序将直接和最主要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程度。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和转化。所以,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要求。”

 

(二)依靠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原则

     胡锦涛主席在庆祝建党85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中说到(2006-06-30 13:19:42 来源: 新华网http://news.163.com/06/0630/13/2KSAE0E90001124J.html):“第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党始终与人民群众共命运。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的根本依据,始终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懈奋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行改革开放,都是为了顺应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 2006-06-30 09:41:48 ]

 

[胡锦涛]现在,我们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重大任务,同样是为了顺应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中国人民正是在长期的历史比较中,选择我们党作为自己根本利益的代表,作为国家和民族复兴的领导力量。历史表明,只有深刻认识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力,真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拥护,才能无往而不胜。[ 2006-06-30 09:43:06 ] ”

 

纵观本案的历史,不论是当时的----党委和政府,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来说,对本案的处理和解决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在2006年发生较大的争议之后,----党委和政府召集----、----三村,成立了“---问题办公室”,有效地控制了不稳定的情绪,为以后解决土地权属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事实可以说明,不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协调,----根本不可能协调和解决好与------的相邻及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然,本案争议纠纷的最终圆满解决,还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理解和支持及其平衡。有关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分析判断在以下再具体议论。

 

(三)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工大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联合课题组发表的《社会分层、公众心态与社会稳定》(执笔:唐  钧、王  婴、张时飞、龚维斌定http://thjp.vip.sina.com/F.htm)研究表明:“在江泽民主席2001年发表的“七一讲话”中,专门论述了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全党同志和全国上下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要求,努力实现‘十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坚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始终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始终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㈣.腐败或滥用权力是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本研究的理论假设中,我们就列出了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的‘菜单’,而调查结果与我们的假设基本吻合。尤其是无论从总体看,还是从分层看,腐败都被列为首恶。

 

如上所述,在划分阶层的指标中,权力名列前茅;在高收入者的现实选择中,‘当官的人’又被排在第一位,可见其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引人注目的地位。但到选择理想的高收入者时权力又被抛弃,在对社会不公平的提问中,‘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无论在总体分析中,还是在分层分析中,被不约而同地推上第一位。可见老百姓对权力没有好感。事实上,滥用权力正是腐败的根源,这对孪生兄弟是中国社会的第一大隐患。”(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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