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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3-01-0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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