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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谋略案例简述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4-07-14

上诉谋略案例简述

 

我国著名谋略学家、战略学家、领导学专家、军事专家,“谋略”学科构建者柴宇球教授在所著《谋略论》前言中说道:“谋略,是人们十分熟悉而又非常神秘的字眼。数千年来,它伴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有多少聪慧过人者为思奇谋,想良策而绞尽脑汁,又有多少仁人志士为一个个妙计的付诸实施而鞠躬尽瘁、英勇献身......。


在中国乃至整个世界为政治、经济、民事、行政等权利实现的诉讼又使多少当事人和代理人为其冥思苦想、彻夜不眠、远虑深谋、精心策划,以求胜诉而达到目的。上诉谋略就是其中一个阶段所展现出来的筹谋过程。辛普森杀妻案诉讼一案可谓为辩方施展诉讼谋略巧胜控方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当时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上诉谋略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为在二审中维持或者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对抗性筹谋,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智力较量(不排除关系、人情、金钱和权力)最为集中的展现阶段(二审终审)。上诉谋略自然是上诉当事人和代理人必须要研究的课题。不过,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诉讼谋略理论,因此,把自己的一些案例的策划及诉讼谋略给予简略的展现,以帮助当事人和代理人梳理思路去迎接胜诉的曙光。


敲山震虎震慑之,主动求和化纠葛


敲山震虎是威慑谋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展示军事实力、诉讼、其他方面对抗性方面的的筹谋力量,而迫使对方屈服的手段,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大概是在2007年5月份,在一位朋友的晚餐上认识一位石景山资深餐饮公司老总。得知我是律师后,老总顺便提及到他最近烦心的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件。他称一位卫生管理官员在她餐厅进餐就座时被椅子压伤了右手的一个手指,公司为此积极为她支付资金治疗,治疗完毕后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依法应当补偿她的公司都做了。但是,她却提出一次性补偿几万元损失的要求,公司没有答应,于是,她把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公司败诉了。对于公司而言,几万元不是一个大数,但这动辄就要超出法律范围内的赔偿可能会为公司经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此,一定要阻止她获得这笔款项。老总问我有什么好的办法应对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是非常困难的。我听后问了几个问题:第一,公司的过错在于座椅存在不安全使用的问题吗?老总说,“是的,座椅的隼头松动了没有检查到,她入座时先把手放进了松动的隼头处,坐下后一摇动就压伤了手指”;第二,既然是轻微伤,一审她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康复等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约多少费用?老总回答,医疗费全是公司支付的,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公司在住院的几天内都送去营养汤菜饭并购买了一些营养补品,误工费计算了一个月、康复后续治疗费较高,其他费用还可以接受;第三,一审认定赔偿金额是有事实依据吧?老总说基本都有医院开具的一些证明等,但是,公司认为这些证明有夸大其词之嫌,但无法提供反驳证据;第四,除住院外,她的伤情影响上班吗?老总说,伤情应该不会影响她上班,她主要负责卫生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第五,她单位的老总,您熟悉吗?“不太熟悉,偶尔因业务招待来公司吃饭”,老总回答说。我问完后,就告诉老总:“我可以帮助您起草一份民事上诉状,您加盖公司印章后,派人送给她单位领导吧。”老总急着问:“上诉状不是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吗?怎么?”我笑笑说:“放心吧!不过您今天晚上得把一审卷宗材料给我。”老总还没有回过神来,“好、好,吃完饭后一定。”


闲话少说,第二天下午,我把上诉状交给了老总,他仔仔细细看完后,拍拍我的肩膀,“好,哦,昨天您的把握?啊!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


第三天上午,老总打来电话:“黎律师,太神了,不出您的所料,这事解决了!”原来,她单位领导接到我撰写的民事上诉状后,看后,对她的行为非常不满,要求她正确处理赔偿问题。她心里知道怎么回事,只好答应放弃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让公司适当考虑补偿一定金额就行了。很快在她单位老总的协调下,公司与她达成补偿协议并即时支付了。


我们都知道孙子兵法对抗性战胜对方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谋略。我在问老总的时候知道她一定是在单位领取了工资和奖金(行政机关),同时又主张误工费;同时,她一定大多数时间都在单位上班,而谈不上什么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还有,她不一定会把其在饭局中伤了手指的事在单位传播(领导、同事也不一定知道她手指受伤之事);另外,单位领导因业务招待虽偶尔到公司吃饭,但毕竟不愿意发生因自己的职工使诈而败坏或影响了单位的名声。上诉谋略中本案算得上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案例,毕竟还没有去法院上诉立案就通过谋略让对方主动和解而化解了纠葛。为此,老总聘请我做了公司的法律顾问。


就本案而言,“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意义在哪里?如果,不利用谋略而常规的进行上诉,本案能够解决吗?我想是比较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是餐饮企业,对她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程,虽然赔偿数额过高,但,其有证据支持,而一审中公司并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在二审中显然对公司非常不利。但,用敲山震虎的谋略让她在单位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而改变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利的局面,最后握手言和而皆大欢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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