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Major cases
首页 > 通知公告
海南第一行政大案案例分析(6) 来源: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7-04-04


第四节 海南法院对琼昌公司主要诉讼案件彰显司法公正

      昌江县、昌化镇人民政府与琼昌公司开发建设棋子湾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性,以及旅游经营的存续是主要的争议焦点;同时围绕着以上争议焦点的其他行政许可也发生了争议。在这场争议中,社会舆论及其媒体报道对当地人民政府不诚信行为批评的倾向性、海南法院的裁判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体现了司法和行政公正性。

      琼昌公司与昌江县、昌化镇及其职能部门胜诉案件

     1、2004年11月18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南行初字81号《行政判决书》,支持原告琼昌公司诉昌江县政府、昌化镇政府,要求履行棋子湾开发《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和镇政府的4个通知和会议纪要。

       2、2005年4月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琼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决,驳回昌江县政府、昌化镇政府上诉请求。

      3、2006年7月31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南行初字17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支持原告琼昌公司诉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因违法造成其财产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胜诉。

      4、2006年9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琼行终字第13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昌江县两级政府不服上诉案件,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原审判决。

      5、2008年8月14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南执字第114—14号《民事裁定书》,经原告不断的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在省人民检察院最后督办下昌江县政府不得不同意履行生效判决的执行,共同签订和解协议书。海南省高院(2006)琼行终字第13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终结执行。

     6、2010年10月18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作出行琼环复决字(2010)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琼昌公司对昌江县国土环境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土环资罚决字(2010)1号不服,并给予复函,同时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支持琼昌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明了琼昌公司使用的棋子湾大角公共用地和50亩建设用地是合法合规,是得到海南省土地管理行政最高部门的认可和批准的。这块地共使用10多年,是177705.69平方,合计269亩,其中包含协议的划拔地的50亩建设用地在内。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聘请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确定的《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地形图》,三方再次证明使用的土地是合理合法的。

      7、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昌行字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原告琼昌公司对被告昌江县林业局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昌林(2011)139号《关于终履行与琼昌公司签订种植椰子树<协议书>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2013年6月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海南二中院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琼昌公司不服昌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昌行字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求,判决《协议书》继续履行。

       9、2007年10月25日,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昌化镇政府提起的民事起诉。法院对原告昌化镇政府与被告昌江棋子湾琼昌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最后法院认定此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意欲以民事合同起诉被告阻碍行政赔偿案的生效执行。

文章评论:海南第一行政大案案例分析(6)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