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迁争议安置途径
首页 > 土地拆迁争议
拒绝房屋征收评估救济程序的重启策划(二) 来源:法律策划网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20-10-06

任先生咨询两次后发来了征收的材料。我发现一个问题,本次当地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的公告。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也就是说不另行存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规定。仔细分析,还发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还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的诸如“抢种”、“青苗补偿”等内容。任先生所在区域为当地城市的中心,早就不存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从这些迹象分析,本案的确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而且房屋征收部门对像房地权证分开的房屋和土地,在征收时怎么处理没有经验。另外,询问了任先生是否有单独对他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任先生回答没有,还说当时的确不清楚自己的房屋被征收。


律师代理案件的第一个要素就是要有发现问题的技能。就房屋征收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涉及到程序性问题的,一般容易发现,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或者通过几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要找出起到证明案件具有事实与理由的突破口的问题并非易事。像我这种埋头苦干的律师,往往一头扎进卷宗堆里,像刑事案件侦探去发现蛛丝马迹那样,苦苦搜寻和思考,然后可能才有收获。这里顺便说一下,律师办案不仅仅是律师的法学功底扎不扎实、经验是否丰富,专业能力是否强弱等,更重要的要有时间和精力“泡在”案件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则中去发现问题。有些名气不小的律师,接案如自来水,还身兼社会职务等等,我至今还不明白,他们哪来的时间和精力办案?当然有一个团队合作可能是解决这些困惑的主要因素。这里我指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的代理,不是一般的律师能胜任的(我指的如果排除其他金钱、人情和关系案件)。


我前年在深圳代理一起号称中国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个别委托人的案件。该案的确涉及被征收以及所谓违法建筑的群体非常大,而且非常复杂和疑难,历史跨度最早的起始于1992年,根据案情所知,当年当地乡镇政府批准非原村民建房(两证一书),并且房屋建好投入了使用,历史以来当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认可其房屋的客观存在,他们可以按照程序经补交款项后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并非所愿,相当大部分并得到通知办理。可是到了2016年棚户区改造时,当地政府对这些房屋的补偿很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业主的房屋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围绕这个问题5、6家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大部分为年轻律师)就是难以发现该案的法律问题在哪里?总认为当时乡镇政府批准的建房的两证一书具有法律效力。2017年我被聘请介入后,通过研究并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行政法学专家们共同探讨,厘清了法律关系,发现了该案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还出了一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尽管本案在几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看,我觉得理由是成立的。但是,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代理律师相信我们发现的主要法律问题。究其原因的确案件复杂,很多律师并没有系统的土地专业方面的知识,可能还有大量的案件在手里,根本顾不过来研究等等。


当然,发现案件法律问题并非就是法律策划或者策划法律的范畴,但是,当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怎么去发现或再发现案件的法律问题就涉及到法律策划领域了。任先生房屋征收案件前期另位律师发现的法律问题,在本文(一)中已经说过。但,那些被发现的问题究竟能不能够得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还有待深入调查或者在案件的进展阶段中予以再发现;即使再发现了予以证明了,但未必就能够解决任先生的补偿问题。因此,在长期与强大的行政公权力和司法公权力抗衡过程中(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或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胜诉率在我国有的低到2%左右)需要发现或再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无效、违法甚至是压根儿与原告、申请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任先生房屋不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等)。于是就得思考定位:任先生的房屋不在本案当地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这是一个假设的命题或判断,但从逻辑上可以初步推论,收回任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等(任先生有未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任先生表明前期不清楚征收自己的房屋的事情,没有人找他谈过;最后,2018年征收开始,2020年1月才送估价报告。于是定位这个策划,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直接执行这一策划。这里顺便说一句,任先生与原代理律师很友好地解除了合同,所支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这使我得以慰藉。(续)

文章评论:拒绝房屋征收评估救济程序的重启策划(二)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