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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大有与九坨土地之争—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案(2)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凌海大有与九坨土地之争 (案例分析  2)

黎元君

上图为本案争议土地之一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元君,男,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凌海市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8122240

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

法定代表人:石宝玉,职务,市长 。

 

复议请求

    

    撤销凌政[2008]2号《关于同意确定大有农场15794.4亩土地权属的批复》

 

事实和理由

    

    凌海市国土资源局2008215日作出凌国土资[2008]8号《关于确定大有农场15794.4亩土地权属的请示》,该请示叙述道:“针对大有农场九坨村村民因原曙光分场15794.4亩土地权属问题与大有农场发生纠纷进京上访的情况,我局按照市长办公室会议要求,会同信访办和大有农场有关领导组成专业调查组,对九坨村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然后,该请示继续写道:“依据国土资源部1995311日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15794.4亩土地应维持现状,归大有农场所有。”2008219日,被申请人凌海市人民政府以凌政[2008]2号《关于同意确定大有农场15794.4亩土地权属批复》一文作出批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对大有农场与九坨村15794.4亩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地-大有农场所有。”

    

    从以上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凌国土资发[2008]2号文件的内容到被申请人凌海市人民政府凌政[2008]2号批复可知:

    

    第一,凌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信访办、大有农场有关领导组成专业调查组调查处理本案;大有农场及有关领导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其作为专业调查组的成员而处理案件,谈得上什么公平而言?同时这也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第二,被申请人凌海市人民政府以“批复”的形式同意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凌国土资发[2008]2号文件而不是行政处理决定,这违反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申请人作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本“批复”调查处理过程,其没有对证据等进行发表意见的机会,完全把申请人排出局外,对调查处理的过程的合法性等当然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被申请人及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土地确权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前提下作出了土地确权处理文件和批复;这样做等于诉讼没有原告而立案审理;开庭审理时不通知被告,继而作出了裁判一样。

    

    综上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等条款规定,被申请人凌海市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第3目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因此,应当依法撤销凌政[2008]2号《关于同意确定大有农场15794.4亩土地权属的批复》。

此致

 

锦州市人民政府

 

附:1、本行政复议书副本2份;

    2、凌政[2008]2号批复复印件1份;

3、凌国土资[2008]8号;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凌海市大有乡九坨村村民委员会

20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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