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对被
申请人答复书的意见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元君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XX市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市长。
2008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行政复议答复书》(下称答复书),现依法就其答复书提出反驳意见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
2008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书,6月10日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该答复书。该答复书共分五个部分反驳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但其答复理由抽象空洞,根本没有涉及到其变更申请人用地的一系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资料仅为X政土字[2006]179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XX区2006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且与其答复书里所提及的XX省人民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不相吻合。
答复书第一部分写道:“一、被申请人批复的是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国有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X土资房城告字(2008)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不需要经过被申请人的批准。”该答复意见的意思是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但其又明确“批复的是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国有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被申请人把申请人通过土地预审和有权机关批复的用地变更为其他用地,这岂不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本案适格主体还有什么问题!
答复书第二部分反驳说,XX区收取申请人的不是土地出让金,而是XX区为申请人拟占用土地,办理农用地和征收手续时收取的造地费、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XX区依照法律程序并以申请人为用地单位办理农用地和征收土地手续,并为此收取费用。当事人当然要认为这就是其使用国有土地所付出的对价,而这些款项,最终就要落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那什么是造地费,什么又是管理费呢?这些费用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XX区是否都是这样实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呢?
在第二部分中被申请人还提到XX省人民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是《关于XX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的批复,说此批复是同意为XX区19宗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只是将上述土地转用征收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而不是对申请人的用地批复。申请人当时用地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尔后正如针对申请人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X城土预字(2007)46号所述:“本宗地经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XX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可见,被申请人自相矛盾!这里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准还是以答复书为准呢?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的第三部分写道:“三,申请人并未依法取得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包括争议地块在内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应当知道和了解XX省人民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是《关于XX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的批复。该批复是解决已经用地而不符合用地手续的遗留问题,这些地谁允许又作挂牌出让呢?在这里申请人不是指招牌挂出让土地的形式,而是指将补办手续的土地“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做法。
答复书的第四部分还强调:“四、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其办理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地块“区城建局已出具选址意见书,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区环保局已出具项目符合环境评价审批意见”且“符合XX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再加上XX省人民政府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复,为什么被申请人要剥夺申请人用地的权利呢?有为什么不可以继续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完善手续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呢?
答复书在最后的理由中表述:“五、关于申请人缴纳部分费用的问题
办理土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时,收取的造地费、管理费等费用,因申请人未依法取得争议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部门应予以退还,这是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在复议中未提到此问题,应由申请人与相关部门另行解决。”
被申请人说得非常轻松!但,一定要注意,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要明明白白的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而答复书根本没有回答实质性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民政府
附:本意见书副本2份。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