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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来源: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原创黎元君    时间:2017-04-03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2017-03-30 黎元君 



导读:“辱母杀人案”认定事实不清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欢是否受到催款人等实施暴力殴打方面的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于欢及其母苏银霞均称于欢被催款人等殴打,但,催款人证人没有关于殴打于欢的证言,但对于欢是在被强制带回接待室并被控制下的事实的证言是一致的,同时,于欢持尖刀后并无直接实施捅刺行为,而是在警告催款人等不要过来无效的情况下实施的捅刺行为。因此,查明于欢是否遭受催款人或受害人暴力殴打的事实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就显得非常重要。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了(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作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普遍同情于欢在其母受辱后奋起反抗的行为,同时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定于欢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不满;法律学者、专家,律师纷纷发表观点讨论该判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多年前就想对裁判法律文书进行评论,以研究裁判的司法公正性,便呐喊弘扬公正、鞭笞枉法、探讨疑案。


司法体制的改革,意味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性的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央也高度重视,并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司法体制的趋于完善以及司法公正阳光普遍照耀当事人身上的问题。但是,现实中裁判不公的现象却累见不鲜,当然,司法公正的裁判也不是难一所见。人民群众监督裁判的前提就是要正确判断裁判的公正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通常做法就是通过对裁判法律文书的评析,用专业的视角,对裁判法律文书构成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并进行裁判的结果予以分析判断,这样才有可能正确辨别是非对错。


一般情况下,要准确分析判断一件案件是否存在问题需要阅读的材料,例如刑事案件方面,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案卷,包括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案卷、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律师辩护词、被告人自我辩护材料、重点是案件的证据方面,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法律文书等。


“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书,重点是阅读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方面的证据,一审采信了哪些证据、主要证人证言、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观点、一审认为、判决结果等。

为了简要分析案情,下面将一审判决书中的公诉机关指控、于欢供述与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判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的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为及其判决结果等内容的主要内容进行排列,有关判决文书摘录附后查阅。


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描绘等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

1、催要欠款,2、催款人限制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3、辱骂二人,4、杜志浩等人在接待室与被告人于欢发生冲突,5、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人捅伤,6、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因被害人(杜志浩等四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7、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证人苏银霞证言

于欢母亲苏银霞的证言描绘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及其过程:

1、借款,2、被追债,3、被限制人身自由,4、遭受辱骂,5、受催款人露下体及强吻鞋,6、民警来了出去了解情况,7、儿子被殴打,8、后拿刀捅伤了几个催款人。


(三)被告人于欢供述与辩解

1、母亲厂子借款,2、有人来厂要钱,和妈到哪里就跟到哪里,3、强行被限制在接待室,4、遭受辱骂,5、催款露下体,6、脱我的鞋并扇了我一耳光、7、民警来了出去了解情况、8、催款人要我座沙发我不配合,9、脖子被扣住并被强行往接待室带,10、催款人打我,11、我抄起桌上的刀子叫催款人别过来,催款人继续打我,12、捅伤了几个催款人。


(四)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1、对起诉罪名无异议,2、于欢有正当防卫的情节,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4、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

第二辩护人:1、于欢系防卫过当,2、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3、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五)催款人等证人证言

催款人么传行描述

1、去厂子追债,2、轮流看着苏银霞和于欢等不让他们跑了,3、杜三(休克死亡)去接待室辱骂,4、杜三脱裤子至大腿根前了,5、民警来了,6、苏银霞和于欢要跟民警出去,我们拦住他们,7、我们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8、于欢不知在哪里拿了一把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9、杜三往于欢前凑过去、郭彦刚朝于欢跟前一凑、程学贺、严建军应该都是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六)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1、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2、要求判处于欢死刑。


(七)一审判决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

1、虽然于欢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2、也遭到了对方辱骂和侮辱,3、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5、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6、不予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

   

    (八)一审判决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判决死刑不予采信的认为

1、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2、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3、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进行捅刺,4、从于欢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5、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

     

    (九)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1、追债人到苏银霞厂催要欠款,2、追债人到苏银霞和其子于欢所在办公室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3、并对二人侮辱言行,4、民警到接待室询问并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5、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6、与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7、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7、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十)一审判决认为

      ( 十一)一审判决结果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以上法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通说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法官恣意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保障[1](《案件事实认定方法》郭华著第141页)

(一)了解一下什么是案件事实

笔者较为倾向郭华老师专著的定义:本书基于研究的需要,将案件事实放在法庭审判的场景中进行定义。案件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依据法则构建的有关案件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陈述”。也就是说,它是当事人(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借助语言“描绘某种事务的状态,也许描绘出它的一幅‘图景’我们把这图景理解为关于已经观察到货可以观察到的实体(一个客体或一种制度)的报告。”


(二)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并没有排除于欢被殴打的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77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杜某故意杀人案[第877号]——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撰稿:最高法院刑三庭周小霖 审编:最高法院刑三庭罗国良):三、裁判理由

  (一)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否则就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对于犯罪事实,合理怀疑是指以证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没有根据的怀疑,以及对与犯罪无关事实的合理怀疑,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合理怀疑的存在,意味着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三)于欢被催款人多人肢体接触性强制性控制的事实清楚

本案中一审认定于欢与催款人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的起因的案件事实,有多名证人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如出警民警离开接待室,于欢要离开接待室被强行带回接待室,被摁在长沙发上等。


(四)于欢辩解颈部遭“扣”的行为未被一审判决认定

于欢供述和辩解说:“9、脖子被扣住并被强行往接待室带”的案件事实有鉴定意见证明:


     (五)于欢为何持刀警告“谁都别过来”

  催款人李忠证明“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我扭头一看,于欢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接待室东南角那里站着大声咋呼着。”

催款人么传行证明:8、于欢不知在哪里拿了一把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


(六)于欢警告后受害人四人为什么还要上前

催款人么传行证明:9、杜三往于欢前凑过去、郭彦刚朝于欢跟前一凑、程学贺、严建军应该都是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催款人郭树林证明:“进去接待室之后,我往南以看,女老板的儿子在沙发南边站着了,边上围着好几个人,女老板的儿子手里拿着一个家伙朝郭彦刚捅了一下”。既然,催款人的目的是不让苏银霞和其子于欢跑了,当于欢被控制在接待室里,何为要他摁于欢于长沙发上?当于欢抓住尖刀警告时,这些催款人或受害人为什么还要上前?


(七)于欢要故意伤害受害人四人何以警告

一审判决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于欢当时在桌上抓到尖刀后,用不着警告受害人,很大可能就直接捅刺四受害人。为什么还要警告催款人呢?再说,催款人或四受害人停止对于欢的“攻击”(暴力或让于欢感到了生命及健康处于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大),退下后,是否还会发生于欢持尖刀捅刺催款人或受害人的案件发生?

当然,这里主要说明的是,催款人或受害人是否对于欢采取了暴力并让于欢感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大。一审判决查明了催款人喝酒吃烧烤的案件事实,对于酒后的催款人成为歹徒的可能性非常大,否则,就不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杜志浩(杜三)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了的行为了。

笔者认为,本案二审上诉人应当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方面下功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作者单位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一审判决有关部分截图

1、公诉机关指控截图

2、证人苏银霞证言

三、于欢的供述和辩解


 四、辩护人辩护意见


五、催款人等证人证言

六、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七、一审判决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

 

八、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九、一审判决认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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