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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土地之争7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黎元君

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先行复议然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本案提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则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人若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因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993年作出的,因此应适用1989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989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依据该解释,本案涉及土地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长的20年的规定。

 

但是,有律师认为,该解释是在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颁布的(2000年),不具有朔及既往的效力,无法适用本案。从法理的角度看,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能够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善良法律的意旨;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要严格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恐怕很难接受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主张。最终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

 

关于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的时间或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见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预测到的义务。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规定的意见可参考:

 

190.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原165条)

 

191.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原166条)

 

192.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害之日起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原167条)

   

综上,可以依法判断,本案适用2000年的司法解释是有依据,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如果从1993年起算的话,到20065月,才经过了13年。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所以,本案受法律保护。

 

(八)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的价值

 

由于本案在长达五十一年的索要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复杂性和历史背景,最终把争议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不合法地剥夺了农村集体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在此后,三寸农民多次请求政府协调的过程中,XX镇人民政府、XX区人民政府、XX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政府或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考虑三村农民的呼声,于20063月又以公开信的方式再次肯定争议土地的错误确权行为和国有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通过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裁决的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司法途径,才能彻底地解决本案土地的权属争议。

 

第三节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问题争议

 

一、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2003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2003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受理的层级

 

2003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四、争取国土资源部受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可能,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调查处理。

第四章  矛盾也有解决时 历史潮流总向前

 

第一节  争议土地解决的阻碍

 

一、历史跨度长

 

我们通过文章开头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争议时间跨度非常大,期间争议土地的使用几经移转和变更,不同时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政府机关对此问题都作出过不甚相同的意见和结论;加之在这五十一年间,我国土地制度几经变化,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变革,本案土地问题产生有着特定而复杂的历史背景。因此,我们认识到本案争议的解决不可能一躇而就,我们认识到本案争议解决的复杂性、长期性。

 

二、涉及法律问题多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很多。比如涉及土地的借用性质问题、农用地的保护问题、土地所有制关系问题、劳改农场的法律属性问题、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时效问题,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有权机关问题,等等。

 

三、对方势力强大

对方是经济实力强大的集体公司,其又有着长期占有土地的历史以及前身是政府机关管辖的背景。

 

四、牵涉面大

    牵涉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常小杨三寸数千农民,以及对周边各村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既得利益巨大

 

    XX油田长期占用土地,多年来没有给与任何补偿。此外,由于XX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于1993年作出确权,XX油田及后来的XX油田集团团泊洼开发公司认为已经合法取得对该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加之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已经显露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在可预期的未来将变得更加珍贵和稀有,因此蕴藏和必将显露出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由此种种,对方XX油田对该土地决不会轻易退让和放手。

 

第二节  论持久战

 

一、政治制约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和官本位的传统观念在本案当中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是巨大的反作用。因为,国家利益有时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在国家与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会以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忽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但,国家利益的虽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国家利益的取得也要依法取得,否则,这样的国家利益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的;国家利益的取得不应当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侵害集体、个人的利益;国家不应当以违法的手段取得财产。但,国家利益的取得是以国家机关的形式而出现的,而国家机关是有公务员组成的,因此,这就可能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致使集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而所讲的政治制约,就基于这些。

 

二、不公正裁判、处理

 

司法不公及腐败是客观存在,我们认为在以后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因诸多问题不能及时实现诉讼的目的。

 

事实与理由是我们成功的基础;希望和努力是成功的动力,坚持就是胜利!

 

三、争议土地解决的可行性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性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得非法剥夺。

 

(二)未征收土地的非合法性

争议土地被占用并未征用土地,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常、小、杨三村所有。

 

(三)三农问题政策的适时性

    近年来三农问题日益受到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中央连续三年八三农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三农问题的不懈求解。由此,各种三农问题受到了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突出的税费问题、土地问题以及农民工问题等等。可以说,在这几年的政治社会大背景下,解决三农问题面临着从未有过的积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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