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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有限公司不服XX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起诉状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行政起诉状(续)

http://www.jsgclsw.com/ns_detail.php?id=56566&nowmenuid=32797&cpath=&catid=0

 

(五)原告项目通过了城土预字(200746号预审意见

 

X城土预字(200746号中“预审意见”栏写道:“本宗地经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XX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等规定履行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职责。

 

而被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字[2008]56号却遗漏了对原告至关重要的复议请求的实质性审查,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根本性的损害。

 

三、原告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原告项目申请的事项是在法律规定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列。

 

原告自200429被城国土罚字(2004)第260号行政处罚后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补办手续,而被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阳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机关依照规定作出了许可原告申请使用土地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X政复决字[2008]56号在“本机关认为”中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虽然对XX纺织品(XX)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是该争议地块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为居住用地。”

 

X城土预字(200746号的预审意见已经非常明确:“本宗地经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XX市人民政府怎么又会在X政土字[2006]1793号批复后,认为原告项目等又不符合XX市城市规划了呢?

 

即使争议地块不符合城市规划而把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那为什么又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通知原告并作出撤销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XX省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应当知道《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其未依照该规定支持原告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四、X政复决字[2008]56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XX省人民政府的X政复决字[2008]56号改变了XX市人民政府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申请的地块从41.02亩改为27亩;否定了X政土字[2006]546号文件中包括原告地块项目的批复、改变了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土地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且遗漏审查XX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申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字[2008]56号,判决被告XX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资料2份;

3、律师函、授权书委托书各1份。

                                

                 

起诉人:XX纺织品(XX)有限公司

                       

 20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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