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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深研究 化解尖锐矛盾 架起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四)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XXXXX

政府违法处理上访事宜的意见书

XX市人民政府:

XXXXX乡政府2007715XXXX委会XXX民所作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的上访答复(简称《答复》),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数百村民上访事宜违法未予答复却称已答复

1、《答复》所称答复事项非上访事项

《答复》承认:(2007年)312日村民向政府反映问题,327日提出“罢免村组长”,而乡党委、政府所作事项却为:乡工作组46日召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介绍征地补偿款情况;49日—305次开会;416日—20日进行调查;515日通报征地补偿款审计情况。

说明:村民反映为因侵权行为罢免村民小组长及村委成员事项,乡政府所答复为征地事项。《答复》中唯一涉及罢免事项的说明是:620日乡纪委书记XXX答复村民罢免行为不合法。此答复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法。

第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乡纪委书记是得到乡政府授权代表乡政府,无任何规定可由党委纪委代行政府处理行政事务权力。

 

第二,假定XX有权答复,对村民所反映的组长、村委成员是否违规,应如何处理……即如认为村民采取方式不合法应以何种方式及要求召开村民会议等事项未作答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XX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4950条更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乡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说明:乡政府故意回避为何不依法于30日内指导村委开会表决罢免事项。

2、答复方式、时间不合法

《信访条例》22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事实是:除2007715日答复,在其认可受理的2007327日起至该日前,长达一百多天未依法书面答复,至今未予处理。

二、违法未予处理却称已处理

1、村民反映征地程序违法事项既无依法答复亦未处理。

①村委、村民小组长未向村民公开有关征地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XX实施办法》47565760条,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家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侵犯了村民知情权。

 

②村委、村民小组长避开承包地块村民与XXX区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的行为,除违返上述规定,还违返了《农业法》7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14条、56条、《农业法》90条,侵犯了作为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村民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

 

③村委、村民组长违法签订的协议未涉及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2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条的规定,侵犯了村民获得社保的合法收益权。

对村委、组长这种履行职务形式违法、行为侵权损害村民利益的事项既不说明也不处理,为严惩的放纵违法的不作为行为。

2、对村民反映事项进行违法解释

《答复》称:小组长是按前两次大家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征地方法和分配方案开展工作,补偿款领取率达72.4%

①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国有为不动产权益变更的重大法律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形式、内容进行,如何可按“约定俗成”?因土地征用涉及承包人的经营权及补偿收益权,不依法由权利人签字认可如何可“俗成”?征地协议无被征地人签名,也未经村民大会商议表决如何可说“大家认可”?每个承包人均依法独立享有确认权怎可以不存在的“大家认可”方式予以剥夺?

 

②领取补偿款行为视同为已知情和村务公开有何法律依据?如何可认为是放弃追究村委、组长侵权行为和追究村委、组长侵权行为和追偿保障费的权利?

三、对村民要求罢免村委成员、村民组长的答复不符合事实及相关规定。

1、村民于向村委提交《罢免意见书》后50余日无答复情况下才召开村民会议商议罢免,并于2007517书面邀请乡政府及村委到场领导。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XX实施办法》51条并无村委会不答复,乡政府不到场情况下村民会议及结果不合法的规定,村民被迫而为的行为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村民自治原则,人大及常委会是实施该法的机关,乡政府无权对村民的行为作出认定,乡政府答复为违法行政行为。

 

3、村委、乡政府不履行召开会议、指导的法定职责,乡政府同时违反《村民委员组织法》第4条关于不得干预村民自治的规定,应承担违法的责任。

 

4、《组织法》及《实施办法》均无罢免理由的法定要求,权有表决票数量化要求。村民会议结果符合此要求。两法均未授权政府认定罢免理由是否成立,依《组织法》人大为制订及实施该法的机关,故才有权解释。乡政府依其对该法理解,解释《实施办法》51条的“罢免理由”为无权行政的违法行为。

四、对村民上访事项的答复不合法

《答复》称:按《信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问题首先应由乡政府给予答复。

 

1、《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机构……是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乡……政府……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由此,市、区信访办才是应予答复的信访工作机构,而非乡政府。

 

221条规定:涉及下级行政机关……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由此,乡政府于信访事件中是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而非首先予以答复的信访机构。

 

3、因上访事项涉及XXX政府违法签订征地协议,为乡政府的上乡机关,乡政府无权处理。

 

由此,乡政府无权答复亦无权处理。

 

为此,对乡政府不符合事实且不合法的答复,村民不能接受。上访事项,涉及数百村民根本利益。XXXXX政府对征地事项未经村民会议商议表决,征地协议无土地承包人签名,要求罢免不开会不指导等等表面形式均严重违法行为,至今不做合法解释及处理,只能理解为罢免违法村委、组长涉及其本身违法征地行为,而违法征地行为的处理又影响其不可公开之私利。该两级政府的行为,已酿成村民极大的不满情绪,再未得有效处理,村民将被迫采取其他认为有效的方式予以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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