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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深研究法律 化解尖锐矛盾--架起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三)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精深研究法律 化解尖锐矛盾--架起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三)

黎元君

我和付建东律师在2007年10月24日介入本案(2007年3月开始发生一系列村民维权、上访、集会、示威等事件)。经过对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目前的状况、双方或多方的态势等作了详尽、周全的法律策划后,制定了可行的方案。

从2007年10月24日正式开始实施方案,到10月30日,帮助委托人的村民、协助当地政府基本恢复了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依靠。村民撤下了表达村民自治且有争议的横幅、放弃了强硬罢免村组干部的做法、配合政府启动了村组干部辞职和补选的程序。公安机关也对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的4名犯罪嫌疑人的村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政府也对可能涉及非法上访的村民给与理解和谅解。约7个月的争议,在7天时间内在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村民和政府之间基本上都找到了解决矛盾的平衡点而“化干戈为玉帛!”

律师立足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对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公平、正义、客观、现实的实现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样,律师才能更好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当地社会稳定,同时,也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不仅如此,也受到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好评和肯定。这对以后有效解决纠纷打下了和谐构建社会的基础。

下面的文章是当时当地乡政府对部分村民集体上访所提事项的答复。录入本文绝非恶意,而是对本案作一分析,推广和谐解决矛盾的方法,使我们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处理问题,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和睦共处于生产、生活区域环境中。

 

 

xx村委会xxx

村部分村民集体上访所提事项的答复

xx村委会x村部分村民:

 

629上午,你们以要求罢免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民小组一、二、三、四组组长为由到市政府门口进行集体上访,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乡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当天,市、区、乡三级相关领导按正常程序接待了上访的村民代表,使上访事件得到了暂时的平息。713上午,区委、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6.29上访事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明确指示由xx乡政府负责答复。为此,乡政府现就你们提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区、乡、村三级组织对村民合法要求为何不予任何答复与处理”的答复

 

312部分村民因征地工作向乡政府反映问题开始,区、乡、村三级组织都在积极做协调和处理问题的工作,特别是327,“罢免村组长”的问题提出后,区委、区政府,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关注,明确指示相关领导和部门要积极处理好“罢免事件”,区、乡还相应成立了工作小组。期间,乡党委、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召开了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46日晚,乡工作小组及区征地工作组共9人到xx村委会召开了xxx村组长、村民代表会议,会上详细介绍了征地情况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4912日、22日、29日、30日区、乡两级工作组在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长、区政府副区长xxxxx乡党委书记xxx等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又先后5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多次进村做了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区、乡有关领导和村民或村民代表都有过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二是组织了入户调查。为切实保证对你们所提问题进行处理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严肃性,41620日,乡工作小组和包村干部对村民要求罢免村组长的签名情况、要求罢免的理由和所反映的问题、征地款账目公开的情况进行了个别走访和入户调查,对签名的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掌握了处理问题的第一手资料,获取了妥善处理“罢免事件”信息和法律依据;三是组织对xxx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549日,乡政府成立了审计小组,对xxx村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的结果看,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审计结果已于515日下午召开的协调会上向村民代表进行了通报;四是对“罢免行为”进行了明确答复。乡纪委书记xxx同志在620接待村民代表上访时,曾明确表示:“你们自行罢免的行为,主体不合法,程序也不合法,罢免结果是无效的”。这实际上已代表乡党委、政府对村民自行罢免村组长的行为作了一个很明确的定性和答复。

 

综上所述,区、乡、村三级组织对村民合法要求并不是不予答复和处理,而是始终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高度在积极主动地做工作,努力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工作中,由于部分村民不配合,(如515日下午召开协调会,部分群众代表不听劝阻中途离开会场,)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你们提出罢免村组长的主要理由是他们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没有进行村务公开,而事实上,村小组长是按前两次大家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征地方法和分配方案开展工作的,而且,按此分配方案核定的征地补偿款,整个xxx村领取率平均达72.4%,其中第2小组领取率高达96.7%,因此,不应视为侵犯知情权和未进行村务公开。

 

二、对“村民罢免行为违反何项规定”的答复

 

根据《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第50条:“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村民委员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第51条:“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不愿或者不宜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商定1名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愿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1名代表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村民会议和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的规定,你们有1/5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虽然符合法定条件,但提出罢免小组长的罢免理由并不充分,而且村民自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罢免小组长,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第51条对组织主体的要求,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你们的罢免行为违反了《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第51条的规定。

 

三、对“区、乡、村三级组织不答复、不处理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答复

   

  根据第一条的答复,区、乡、村三级不答复、不处理的事实不成立,也就谈不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政策。

 

四、对“处理村民上访事项的责任部门或者组织为谁?为何无部门或组织依《信访条例》答复处理”的答复

    

  按《信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们反映的信访问题,首先应由乡政府给予答复,得到乡政府答复后,如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查。

                            xx乡人民政府

                          OO七得七月十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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