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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售房屋收取“差价”依法应当返还连载结束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代理出售房屋收取“差价”依法应当返还连载结束

黎元君

过年前的2月初,法院通知我当月12日出庭参加公开审理“代理出售房屋收取‘差价’一案。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是再平常不过了。不过,当我得到通知后,却觉得有些不正常。在起诉前的法律策划过程中,我就告诉委托人说,被告不会等着开庭就要来找你们和解的,而原告及其家人也愿意和解了事。现在,居然被告和原告没有进行沟通和谈判,当然我也没有过问此事,我满以为自己的工作已经结束。

该案虽然具有房屋代理出售收取“差价”的典型性和新型化的特点,但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金额(约7万元)案件的大小来说,还算一件小案件。尽管是小案件,我从来也是不敢怠慢的,“小阴沟里翻大船”的道理时常在提醒我。不过,本案与一些大案的复杂程度相比,还是较简单的,所以,对此做出的判断要比大案件更准确一些。法院的通知显然是对我做出的判断的否定。看来,人还要更加慎重一些,不要太自信了。我确实感到一些尴尬,我怎样对委托人说呢?我大言不惭地断定会不会被他们遗忘?

我还是觉得奇怪,这被告怎么就这样不识时务呢?难道他们有什么绝招来反驳我严密的论证吗?没有,他们不可能有。一件小小的案件,我几乎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翻了一个遍,被告是找不出一条有利于他们的法律规定的;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找我的漏洞吗?不可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而言是一个“死穴”,他们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什么法律能救他们。那是他们通过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部分吗?也行不通吧,代理出售房屋的事实被告是不会反驳的,因为,没有代理行为,就一点谈不上获得报酬的理由。就本案而言,被告依法获取的中介费,原告当然不会主张返还的;被告突破的可能只有做证人(房屋买受人)的工作,以否定其吃掉的差价。不过,被告这一行为也行不通。因为,曾有一案件,说一房屋买受人知道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吃差价,多卖了几万钱后,还把该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多收的几万块钱。这说明买受人是反感房地产经纪公司吃差价的行为的。况且,即使该房屋的买受人做伪证,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证据是被告不能推翻的。

未等我继续往下想,法院的书记员来电话告诉我,说已经找到被告,被告告诉说,他们正在和原告协商,已经差不多要达成一致意见了,用不着在12日开庭了。原来,法院寄出的司法快递,一直没有收到回执,也没有查到被告的电话,这里,我也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未把被告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

原告一直没有告诉我他们与被告之间的谈判。这不奇怪,被告他们是不喜欢与律师交谈的,原告也担心自己的律师阻碍实现和解。这一点我十分清楚,虽然,我不是那样的律师,我还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原告满足自己的愿望。

三天后,原告家属告诉我,被告退还了部分“差价”款,她们全家都感到满意。她们没有想到当时态度不好的房地场经纪公司改变了初衷;她们当时跑了很多地方也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虽然退还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差价”,但,人家中介确实为卖房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委托人心地善良,不计前嫌,非常体谅他人。

结束了,我没有判断错。以上的理由不是我做出预测的全部理由。我深入的研究每一件自己代理的案件,哪怕是一件小案件,如果不是对方强大的势力和司法腐败,我不会输掉案件的,当然不是说我是百分之百的胜诉率,而是说,只要依法办事,我是不会输掉委托人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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