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售房屋收取“差价”依法应当返还连载四
黎元君
前几天,法院通知我2月12日开庭审理出售房屋收取“差价”案。我觉得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但。我又觉得奇怪:我在接受委托时,就已经设计好本案的归宿,即通过和解结案,并且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很可能律师也用不着参加;不是律师不愿意参加,而是被告不愿意原告律师参加。所以当书记员通知我开庭的时候,我觉得奇怪。未等我继续联想和判断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感叹我这老谋深算的律师也必然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了时,书记员要我另行提供被告的联系地址,说是按照原告的起诉状上被告的地址,经送达到现在没有回执,还说,如果不能送达,就要做撤诉处理。我赶紧告诉书记员,我向法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的被告注册登记的地址,是被告的法定地址。(我要离开一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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