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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律师的法律策划实践之一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07-24

君律师的法律策划实践之一

 

黎元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在转型期解决社会有关方面矛盾的和谐振关系。对于律师而言,则是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基础上,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以和谐构建社会的思想为指导,综合办案以解决法律纠纷。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某市辖区征收农民耕地数百亩用于商品房开发,其建设项目符合市规划也经合法批准。在签订征地协议时村干部违反民主决议程序,未经村民大会集体决议,擅自代表村民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经统计,当时67%的村民对征地合同中未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持强烈不满情绪。村里形成支持村干部的一派和反对派,并由此引发村民大规模的上访,甚至发生多次到市政府门前静坐示威等群体性事件。村民除到北京上访外,几乎请求了省级以下的各类相关部门,但均未能解决问题。2007年9月24日,村民聚集到市政府门前请求给予解决方案,有关部门出动防暴队对现场200多名村民进行强制清退,并刑事拘留后逮捕了4名村民代表。

 

      事件发生后,某市、区、乡等三级政府积极做群众工作,但大多数村民抵触情绪非常严重,在公路上拉横幅贴标语以发泄情绪主张权利。同时,村内正常管理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三级政府干部也不能进村办理相关事务。村民一方面群情激愤,另一方面焦虑不安,特别是被刑事逮捕的4名村民的家属更是焦急万分,朝思暮想盼望亲人能早日平安回家。

 

      但是,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已经缺乏信任基础,局面僵持不下!正当村民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提议聘请北京律师帮助,大家一致同意。有村民想到在北京工作的一位朋友,让他先寻找适合的律师再派人到北京面谈。

 

      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电话,称其有一起重大案件请求法律帮助,电话里的人说,“我不是当事人,我在网上几乎查遍了律师,最后选定你,希望你帮助这些可怜的村民吧。”他说要面见一下,我同意了。面谈后,两位村民辗转来京商谈聘请事宜。2007年10月24日我和所里的付律师奔赴当地。

 

分析案情确立代理思路

 

     经过对案情的认识和实地了解,“和谐解决争议,依靠当地政府化解矛盾”的代理思路很快在我脑海中形成了。

 

    村民的要求有三:其一是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四名被抓村民;二是要罢免村民小组长;三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小组长,至于征地问题待后处理。

 

      对于村民的三个要求,我们认为,要求无罪释放四名被抓村民在前期阶段几乎不可能,而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罢免村民小组长及民主选举这两个事项有较大可能性。但要实现这三个目标,关键在于我们律师要取得三级人民政府的信任,同时,也要使村民接受我们的观点,放弃对立消极的立场,进而分别化解矛盾。为此,我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策划。所谓法律策划,是指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基础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尊重事实和证据,综合运用法律以解决矛盾实现目标的系统理论性思维活动。

 

尊重双方有证据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要得到政府的信任,首先要做到客观冷静的对待双方发生的矛盾,尊重对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我们与当地政府官员接触时,就传递了这个信息:我们是来帮助和谐解决矛盾的,我们会尊重政府有证据的事实。

 

正义不只是己方才有

 

      尊重对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为和谐解决矛盾打下的基础。一味强调己方的理由,而不尊重对方正义的行为,势必不能树立正确的观念。

 

      在刚接触当地官员时,对方非常小心,担心我们录音、录像。我们坦承的说:“不会做有损于你们合法权益的事情,我们不录音、不录像、不做现场记录、不引用不利于你们的言谈举止。”当对方认同双方之间有沟通的必要时,他们会进一步揣摩律师的心态。他们发问:“你们是村民们聘请的,怎么会帮助我们呢?”我回答说:“解决问题不是依靠一方的力量,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正义不只是我方才有,你们也有正义的方面。举例说,村民有意见,采取上访等形式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村民因激愤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你们去规劝,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如果我们否定规劝行为,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很容易激化矛盾。”这些浅显的表述,得到了对方的赞同。

 

及时放弃不规范的维权行为

 

      当我们与当地政府官员沟通交流较融洽时,对方突然问道:“黎律师,下一步你们怎么让村民结束不规范的行为呢?”我回答:“分析判断不规范行为的违法性,说服村民结束这种行为。我们会很快做到。”

 

      只有先做到这一点,才能让当地政府官员相信我们的初衷。听其说更要看其行。回去后,我们立即召集村民代表研讨方案。我劝解他们说这些横幅标语已经出现有一段时间了,对方已经知道其中的内容,如果再将这种行为延续下去,不仅让对方有很大的反感抵触情绪,同时大家的要求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于是我直截了当的要求村民们立即结束拉横幅贴标语的维权行为。在场的村民代表听到后绝大部分人不同意,其理由是他们认为这种维权行为不违法。如果撤下横幅标语,只能证明村民错了,几百乃至上千的村民决不同意这样做,而如果强撤可能会造成骚乱。同时他们还指出,政府还就村民拉横幅贴标语的问题专门咨询过专家,结果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我说:“拉横幅贴标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大多是因宣传或庆贺等事项需要,当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其中的内容直接特指某个争议问题或人物,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的,这实质上是文革时期大鸣大放大字报的一种遗留问题。同时,这些横幅和标语的空间位置处于公共环境之中,其行为也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不相容的。”我这么一说,村民代表反对的声音小了一些,但还是根本不能说服大家。此时,我们如果不把这件事情做好,要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时间也不允许我们慢慢的做村民代表的思想工作。这时我很严肃地说:“这件事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必须撤下。这关系到被逮捕的4名村民的取保候审问题。而对他们的家属,谁坚决不撤,谁就得承担责任!”当时,这几名家属都在现场。村民代表几乎把目光都投向了她们。这些话触动了大家的心弦。村民代表更加动摇了,有人说:“我们思想通了,但那么多村民思想能做通吗?”“只要你们通了就行,其他人的思想工作请各小组代表负责解决。不但要撤下横幅和标语,还要当场焚烧,不仅如此,还要录像,让政府看看咱老百姓是抱以真诚的态度期盼解决问题的!”两小时后,村民传来信息,按计划已经将横幅标语全部焚烧,录像已经送往乡政府。初战告捷,我立即拨通有关官员的电话,未等我描述结果,对方就说:“黎律师你们做得好,我们已经知道了这件事。请明日上午9点到会议室协商。”

 

我们企求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前面说过我们接受委托的三个目标,围绕它们,我们争取到了这三个权利:当地政府同意主持召开村民罢免小组长会议,印制相关材料,指派干部下村等;同时准备下一步的民主选举工作;对被逮捕的4名村民,公安机关认为其维权行为虽不适当,但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和谐解决争议 稳定一方是律师的职责

 

      转型期间,新的社会矛盾必然会发生,而土地类型案件更体现了矛盾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用强硬的手段未必就能消化矛盾。即使矛盾暂时被掩盖消退,但没有根本解决,矛盾的种子还留在土壤中,萌芽、成长、结果的可能性还会存在。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问题,一方才能平安稳定。

 

      律师参与矛盾的解决必须是真诚的善意的,忠诚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未必就饱蘸情绪与对方势不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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